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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津县产业集聚区南区集中供汽特许经营协议

所属地区:河南 发布日期:2021-04-12
所属地区:河南 - 新乡 招标业主:登录查看 信息类型:招标公告
更新时间:2021/04/12 招标代理:登录查看 截止时间:登录查看
公告内容文档特许经营协议
(略)产业(略)南区集中供汽
特许经营协议
签订地点:(略)
2021年03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定义与解释1第三章特许经营权授予及期限3第四章特许经营权范围与实施3第五章供热设施的所有权4第六章供热设施的建设投资5第七章供热设施的管理、维修、更新及征用、征收、补偿5第八章公共用地、道路及其他公用设施的占用6第九章影响用户用热工程、事故的报告与通知6第十章供热价格7第十一章供热安全8第十二章特许经营协议的终止10第十三章特许经营权终止后的移交12第十四章特许经营权终止后的资产移交补偿12第十五章供热质量和服务13第十六章甲方的权利与义务14第十七章乙方的权利义务及承诺16第十八章法律责任20第十九章协议的变更22第二十章不可抗力22第二十一章争议的解决24第二十二章附则24附件一:(略)域与范围图27附件二:集中供热项目工程建设手续清单28附件三:延津人民政府授权书29
第一章总则
1.1为规范(略)产业(略)集中供热特许经营活动,保障供热行业的健康发展,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据《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和《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协议双方按照法定程序在中(略)签订本协议。
1.2协议双方分别为:经中(略)(略)MA3XJJHA8X,法定代表人:杨海刚。
1.3特许经营原则
甲、乙双方签订并付诸履行本协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略)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
(略)公开、公平、公正;
(略)符合当地(略)发展规划、环保规划及城镇供热专项规划;
(略)有利于保障供热安全和高效节能;
(略)有利于促进城镇供热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定义与解释
本协议中下列名词或术语的含义遵从本章的定义或解释。
2.1[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略)、澳门特别(略)和台(略)
2.2[法律]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司法解释及其它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2.3[供热]向热用户供应热能,即向工矿企业供应蒸汽。
2.4[(略)](略)的总称。
2.5[集中供热](略)向规定地域内的热用户供热。
2.6[项目](略)产业(略)集中供热项目。
2.7[工程](略)产业(略)集中供热项目建设工程。
2.8[(略)(略)
2.9[违约]指本协议签约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而且这种违约不能归咎于另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作为或不作为或不可抗力等。
2.10[特许经营权]本协议规定之特许经营权为特许经营集中供热业务的专营权,即在其有效期限和规定地域内,特许经营权受让方独自占有该项业务的经营权利。
2.11[日、月、季度、年]:均指公历的日、月、季度和年。
2.12[商业运营](略)吹扫完成,与各热用户正式计费之日。
第三章特许经营权授予及期限
3.1特许经营权授予
甲方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授予乙方在特许经营期限和特许经营权地域内,独家享有集中供热业务的经营权利(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权”)。
甲方应当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发放特许经营权证书,并以适当方式:(略)
3.2特许经营期限
本协议之特许经营权有效期限为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计25年,即自2021年4月1日起至2046年3月31日止。
特许经营期限内,如因甲方或其他政府机构原因导致乙方正常经营受到影响的,则特许经营期限相应顺延。
因特许经营期限届满甲方重新选择特许经营者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优先获得特许经营权。
第四章特许经营权范围与实施
4.1特许经营权地域
(略)(略)(略),东至文岩渠,规划用地9.5平方公里。
特许经营权地域范围图纸详见附件一。若甲方或有权部门对上述(略)划进行调整的,该调整并不减少乙方的特许经营权地域范围。
4.2特许经营权范围
本协议规定之特许经营权的范围为在规定的特许经营期限和特许经营权地域范围内,乙方对该地域工矿企事业单位:(略)
乙方不得擅自拓展特许经营权地域范围。
4.3特许经营权的实施
在特许经营期间,甲方不得将本项目特许经营权授予第三者或无故终止特许经营权,不得无故减少乙方特许经营权范围或妨碍特许经营权的实施,但本协议规定的特许经营权终止和撤销的情况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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