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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重整投资人招募公告

所属地区:江苏 发布日期:2021-04-14
所属地区:江苏 - 宿迁 招标业主:登录查看 信息类型:招标公告
更新时间:2021/04/14 招标代理:登录查看 截止时间:登录查看
(略)
重整投资人招募公告
2020年7月9日,(略)决定书,(略)管理人。
2021年3月1日,(略)民事裁定书,(略)进行重整。
(略)的营运价值,提高债权人清偿比例,(略)完成重整,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面向社会公开招募重整投资人,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募须知
(一)为保障各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本次重整投资人招募以公开的方式:(略)
(二)(略)的信息和内容不等同于意向投资人的尽职调查信息和内容。(略)企业信息、资产及债权债务等情况进行尽职调查的,需要向管理人书面提出尽职调查申请。
(三)意向投资人交纳投资保证金并向管理人提交重整投资文件的,(略)实物现状和法律状态进行投资,相关风险自行承担。
(四)意向投资人应当仔细阅读招募公告,按照要求编制重整投资文件,并保证重整投资文件正文和附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且不得设置假设性前提条件以及不得提出超出法律、法规规定或明显不合理加重管理人责任的要求。
(五)本公告为重整投资人招募公告,不作为要约或要约邀请,也不构成管理人的任何承诺或保证,不具备重整投资协议的约束性效力。
(六)意向投资人参与本案重整投资应依法履行其内部决策程序。
(七)本次招募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本公告由管理人负责解释。
二、债务人概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略)设立日期为2007年1月31日,(略),注册资本:8300万元,(略),住所地为宿迁经济(略),法定代表人为吴育松。经营范围:绿色能源(生物质能)开发与管理,生物质能源林基地投资和建设,有机农业基地建设,农产品购销(粮食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公司运营价值
(略)是一家集发电、供热、废弃农作物处理、灰渣综合利用为一体的生物质环保电厂。该公司设计发电量为1.7亿度/年,产值为1.3亿元/年,上网电量为1.47亿度/年,电厂容量为2×12MW,建设规模为2×65t/h次高压中温循环流化床锅炉和2×12MW次高压中温抽凝式汽轮发电机组,1号机组投产时间为2009年8月,2号机组投产时间为2010年3月。(略)充分利用宿迁及其(略)市丰富的稻壳、秸秆、锯末及等“绿色能源”作为燃料,进行生物质发电,公司消耗燃料30万余吨/年,可节约标准煤约10万吨/年,减少二氧化碳排放量约15.9万吨/年,符合国家节能减排和环保等方面的行业要求。
(三)资产评估情况
(略)资产进行评估,苏(中恒)房估字((略))号评估报告书显示,估价对象于价值时点2020年10月15(略),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2059年9月2日。有不动产权证的房屋建筑面积合计12224.62平方米。
苏中恒评报字2020第177号资产评估报告书显示,在评估基准日2020年11月20日,(略)的机器设备、办公设备等资产评估价值为人民币3279.87万元。另,(略)机器设备、办公设备等资产存在融资租赁情形,(略)。公司土地及房屋等不动产未设定抵押。
以上资产明细见评估报告,但评估报告仅作为参考,(略)现场实物状况为准。
(四)债权情况
现有资料表明,(略)已知债权人约644户,涉及债权金额共约2.6亿元。其中经初步确认,社保债权643950.6元、税收债权(略).64元、职工债权119笔计(略).97元。
因债权申报审核工作尚未结束,暂缓确认的债权还待进一步核查。以上仅为现阶段的初步数据,最终以法院裁定的无异议债权为准。(略)债权相关情况。
三、招募方案
(一)意向投资人的基本条件
1.具有较高的社会责任感和良好的商业信誉,目前无到期未清偿债务,无重大诉讼案件,无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最近三年未列入失信行为人等。
2.应拥有足够的资金实力进行投资,并能出具相应的资信证明或其他履约能力证明;
3.(略)相适应的经营和管理能力;
4.两个以上的意向投资人可联合参与投资,至少一个意向投资人需符合上述全部条件,其他意向投资人均应同时具备本项第1、第2两个条件。
(二)意向投资人需提交的重整投资文件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企业相应的资质文件,2019年度、2020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须加盖企业公章)。
2.近三年无失信行为承诺书、履约能力证明。
3.有委托代理人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载明经办人或者代理人姓名、联系方式:(略)
4.(略)信息予以保密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承诺函;
5.投资意向书,内容包括意向投资人基本情况介绍、重整投资方案等。
6.重整投资方案应明确具体,包括但不限于资金来源、投资金额、偿债方案(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分别列明各项方案或计算方法)、资金交纳期限、履行担保、经营方案,及有利于债权人的其他安排等。
7.意向投资人的竞争优势及其他资料等。
8.意向投资人应于2021年4月24日17:30之前向管理人提交重整投资文件书面文本一式三份,打印装订成册,并加盖公章或签字。同时提交与书面文本内定一致的电子文本,书面文本与电子文本一并封装。
(三)投资保证金
(略)进行重整投资的,应缴纳投资保证金。
1.投资保证金的金额及缴纳方式:(略)
(略)重整投资人遴选的投资保证金为¥5,0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佰万元整)。意向投资人最迟应于2021年4月24日17:30之前将投资保证金缴纳至管理人以下账户。缴纳时间以银行交易凭证记载的全额交款时间为准。
户名:(略)管理人;
(略)(略)(略)
开户行:(略)(略)分行。
未按规定缴纳投资保证金的,(略)重整投资人资格。
2.投资保证金的使用、没收与退还。
(1)意向投资人被选定为重整投资人的,其投资保证金自重整计划草案被批准后,转为投资款,用于冲抵最后一笔投资款,如冲抵最后一笔投资款有余额的,则余额部分冲抵相应的前一笔投资款。
(2)重整投资人拒绝与管理人签订书面投资协议,或未履行书面投资协议,或未按期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或重整计划获得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后,重整投资人未按承诺缴纳投资款或履行其他主要义务的,管理人没收其缴纳的投资保证金。该保证金没收后作为债务人财产,可按破产法相关规定用于支付破产费用、共益债务或用作破产财产的分配。
(3)管理人于向选定的重整投资人发出重整资格确认函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未被选定的意向投资人无息退还其已交纳的投资保证金。
(略)重整计划草案未获通过或者未获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略)破产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重整投资人无息退还所缴的投资保证金。
(四)确定重整投资人
管理人将(略)人民法院的监督指导下择优确定重整投资人。被选定的意向投资人应自收到重整资格确认函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与管理人签订书面投资协议。重整投资人应根据投资协议的内容,依法参与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的工作。
(五)特别声明
1.(略)用以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各类债权的偿债资金,不包括重整过程中涉及各种证照办理和变更、亏损核定、资产权属变更、债务豁免、视同销售、账务调整、(略)或重整投资人承担的税费、处罚及经营成本。
2.(略)资产、债权债务及其他情况的尽调结果仅供意向投资人参考,管理人、委托的审计、评估机构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均不为此承担任何保证和其他法律责任。
3.无论重整投资人是否与管理人签订重整投资协议,也不论系何种原因导致重整不成功或重整计划未获批准的,管理人均不承担任何责任,意向投资人或重整投资人不得向管理人主张任何权利。
四、联系方式:(略)
联系人:(略)
通讯地址:(略)
邮编:223600
(略)重整投资的,或对本招募公告有相关疑问,请及时联系管理人。
(略)管理人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企业专属对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