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我所对符元秀土地登记审核结果(详见附表)予以通告,如对本通告的土地权利有异议者,请自该通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所提出异议的事实、理由和证据;逾期没有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我所将报请上级部门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发证手续。
通告单位:儋州市大成国土资源管理所
2024年5月6日
序号 | 土地权利申请人 | 土地坐落 | 登记面积(㎡) | 土地用途 | 权属性质 | 使用类型 | 四至范围 |
东至 | 南至 | 西至 | 北 至 |
1 | 符元秀 | 儋 州 市 大 成 镇 向 阳 街 | 107.41 | 住 宅 | 国 有 | 划 拨 | 向阳街 | 符 辅 昌 | 符 元 秀 | 符 运 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