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各部门、各县区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工作质量,规范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行为,维护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及评审专家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印发《广元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元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
广元市财政局
2014年12月30日
附件
广元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工作质量,规范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行为,维护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及评审专家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03〕119号)、《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细则(修订)》(川财采〔2014〕3号)、《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指导意见》(川财采〔2014〕8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所称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是指评审专家依法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付出劳动应得的收入。
第三条本标准适用于在广元市组织实施的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
第四条 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实行“谁聘请、谁付费”的原则,由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的采购人或其委托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下称使用单位)负责支付。
第五条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
(一)评审费
1.评审专家评审时间1小时以内的,评审费标准为250元;
超过1小时的,每增加1小时增加100元;增加时间30分钟以
上的,按照1小时计算;增加时间不满30分钟的,增加50元。
2.评审专家已经到达评审现场,但采购项目未进入评审程序即宣布终止或变更评审时间的,按200元/人支付评审专家误工补助。
3.评审专家未按照通知的时间到达评审现场,使用单位应当在《评审委员会成员执业情况评价反馈表》予以记录。评审专家未按照通知的时间到达评审现场,迟到半小时以内的,扣除劳务费100元;迟到半小时以上的,扣除劳务费200元。
(二)交通费
1.在广元市主城区之间的,不支付往返交通费。
2.异地参加评审的,评审专家可凭证据实报销往返公共交通费用。因公共交通不能抵达等原因,评审专家必须采用其它交通方式到达评审现场的,使用单位在核实情况后,可据实报销交通费用。也可给予评审专家一定的交通费补助,但最高不超过400元。
3.聘请广元市以外评审专家的,交通费由使用单位与评审专家双方协商议定。
第六条评审时间的计算
评审时间从评审专家按照评审通知要求进入评审现场完成签到后起,至评审报告完成并签署后最终提交时止。评审专家在评审期间内的休息时间,不计入评审时间。
第七条 评审专家在评审期间的食宿由使用单位免费提供,不得发放食宿费。
第八条使用单位应当合理确定评审专家到达评审现场的路途时间。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本标准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不得随意降低或者提高标准,并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向供应商转嫁负担。
第九条采购人代表可参照执行,其他聘请评审专家的情形可参照执行。
第十条 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使用单位应当不支付评审费、交通费:
(一)未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和采购文件规定评审的;
(二)中途违规离开评审现场的;
(三)评审结束后,拒不按照规定签署的;
(四)其他严重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本标准由广元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标准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