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
(略)人民法院
公告
(2023)苏1084强清99-100、110-116、121号
(略)1-503,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扬州分所;联系人:
(略)
(略)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附:受理清算申请民事裁定书、指定清算组决定书、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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