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及补充申报债权人参加债权人会议相关事项的通知
(略)债权人:
2023年4月6日,
(略)决定书,
(略)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2023年6月9日,
(略)《公告》。根据公告,
(略)债权人应于2023年8月18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现债权申报期限已经届满。
(略)破产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3年9月1日召开。为确保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组织工作顺利进行和会议的顺利召开,管理人经研究决定,现通知如下:
对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即2023年8月18日后向管理人补充申报的债权,管理人将不列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债权登记表,不通知补充申报债权人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结束后,
(略)破产重整案债权登记表,并根据债权认定情况依法通知补充申报债权人参加后续债权人会议。
特此通知。
(略)管理人
2023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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