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有关情况予以公示。
公示期为2023年9月22日至2023年9月28日(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
(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拟批复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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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略)
建设地点:
(略)
建设单位:
(略)
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单位:
(略)
建设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500t/a75%肟菌酯戊唑醇水分散粒剂等技改项目
(略)(略)江苏滨海经济
(略)东侧
(略)
(略)
项目在现
(略)内建设,不新增用地;项目利用现有悬浮剂、可湿粉剂生产设备,建设年产500吨75%肟菌酯戊唑醇水分散粒剂、500吨22.4%螺虫乙酯悬浮剂、500吨30%吡唑醚菌酯悬浮剂、500吨30%肟菌酯戊唑醇悬浮剂、500吨50克/升虱螨脲乳油、100吨25%吡蚜噻嗪酮可湿性粉剂、200吨30%己唑醇悬浮剂、500吨535克/升肟菌酯环丙唑醇悬浮剂、500吨丙硫菌唑肟菌酯悬浮剂和500吨30%茚虫威悬浮剂,投资2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万元,
(一)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的原则,规划设计、改
(略)(略),严禁初期雨水、生产废水、
(略)。本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现有项目严格按照已批复确认的废水处理方案对各类生产废水及生活污水
(略)内进行预处理,达
(略)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后,分别用专用明管送至江苏滨海经济
(略)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二)实
(略)集中供热,不得自建蒸汽锅炉。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废气污染防治措施,进一步优化废气处理方案,严格控制各类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产生排放,各类工艺废气处理效率和排气筒高度应达到《报告表》要求,排放浓度执行《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7—2020)、《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等相应排放标准;
(略)应配备备用装置或与生产装置同开同停,规范操作规程,杜绝废气事故性排放。
(三)选用优质低噪声设备,采用“闹静分开”和“合理布局”的原则,对噪声源设备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施工期噪声应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四)你公司应持续切实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
(略)防渗要求,生产车间、原料仓库、成品库、危废暂存间、
(略)、污水处理池及其污水管线、事故池底
(略)域采取重点防渗措施,制定并落实土壤、地下水跟踪监测计划和应急响应措施。
(五)做好废弃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按照《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做好生态环境和部门联动工作的意见》(苏环办〔2020〕101号)要求,废弃危险化学品应及时报属地生态环境部门申请备案,取得备案后应作为危险废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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