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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产业集聚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中心城区二期)配套基础设施项目(小区红线内)工程(二次招标)合同信息

所属地区:河南 发布日期:2023-11-10


合同编号:ZMDXTZ-SG2023001

建设工程总承包施工合同

工程名称:驻马店市产业集聚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中心城区二期)配套基础设施项目(小区红线内)工程

人:驻马店新泰臻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人:河南国控建设集团庚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签订日期2023 712

签订地点:河南 驻马店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驻马店新泰臻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河南国控建设集团庚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驻马店高新区第三安置社区1-12号楼区域内配套基础设施项目(小区红线内)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驻马店市产业集聚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中心城区二期)配套基础设施项目(小区红线内)工程

2.工程地点:驻马店高新区第三安置社区1-12号楼小区红线内

3.资金来源: 财政资金

4.工程内容: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文件等包含内容

详见《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2023713日(具体以开工令日期为准)。

计划竣工日期:202419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180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合格 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肆仟叁佰玖拾陆万壹仟伍佰叁拾叁元叁角贰分(?43961533.32);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叁拾贰万陆仟伍佰柒拾元伍角捌分(?326570.58);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陆佰捌拾伍万柒仟伍佰捌拾壹元伍角伍分(?6857581.55);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叁佰肆拾壹万元(?3410000);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贰佰贰拾玖万陆仟壹佰伍拾捌元柒角玖分(?2296158.79)。

2.合同价格形式:单价合同 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慕振申

承包人项目经理级别及资格证号:豫1*081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及其附录;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2023 712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驻马店市产业集聚区公寓楼3号楼3506室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份,承包人执份。

(本页无正文为签署页)

发包人:驻马店新泰臻城市建设

开发有限公司

(盖章)

承包人:河南国控建设集团庚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地址:

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传真: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详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合同条款部分。

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合同

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本合同协议书,《补充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及答疑纪要、评标时投标人针对评委质疑的书面答复、投标书及其附件,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图纸会审纪要、技术洽谈、设计变更、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工程部相关会议纪要、通知单及联系单等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监理人:

称:河南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 

资质类别和等级:房屋建筑工程甲级   

联系电话: 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

1.1.2.5 设计人:

称:河南省驻马店市建筑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资质类别和等级:建筑工程甲级   

联系电话:   

电子信箱:  

通信地址: 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符合通用条款规定的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

1.1.3.9 永久占地包括:依据设计图纸确定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确定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国家规定的现行法律法规及河南省、驻马店市相关的法律、法规

1.4 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计划开工日期前 7 天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捌套(包括编制竣工图用肆套)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全套施工图纸、设计变更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施工方案、施工进度计划与工程相关的各类图表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 计划开工前七日内 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贰份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纸质版及电子版,经项目经理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或承包人授权的项目印章;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收到承包人文件七日内  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1.7 联络

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七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工程所在地发包人项目部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秦龙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施工现场承包人办公室 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慕振申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施工现场监理人办公室 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于恩元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施工现场大门为界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发包人 承担。

1.11 知识产权

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承包人承担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施工过程中,因图纸变更等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量变更,造成增加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经发包人书面认可,其对应的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后支付相应价款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 执行通用条款 

2. 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名: 秦龙   

身份证号:410*************7X

务:   

联系电话:    

电子信箱:    

通信地址:  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代表发包人,全面履行同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但涉及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义务、延期开工、工期顺延、工程变更、材料和设备的认质认价、工程计量、工程计价、工程款支付等事宜,必须经发包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发包人行政公章或发包人项目章后方有效。现场变更签证和竣工结算依据发包人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参照通用条款2.4.1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参照通用条款 2.4.2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 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1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按现行国家及本地区建筑行业规范要求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纸质版陆套,电子版壹份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承包人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书面、纸质及电子档文件(竣工图需提供dwg、pdf两种格式)、竣工资料(光盘)。承包人所提交的竣工资料均需符合政府相关部门(如城建档案馆等)及发包人编制要求,该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2)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名:慕振申

身份证号:411*************59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一级建造师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豫1*081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 

联系电话:  

电子信箱:  

通信地址: 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全权处理本项目的一切事物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开工之日起到竣工结束,项目经理每周至少5日在现场组织施工 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或给予经济处罚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同上

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经理须签署到岗到位承诺书并作为资格审查的一部分。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中止其履行职责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同上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中止其履行职责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应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

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中止其履行职责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中止其履行职责

3.3.6是否允许更换项目经理:不允许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关键性工作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本工程禁止分包

3.5.2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强电、自来水、消防等专业工程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执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按通用条款执行3.6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提供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转账或保函,中标价的3%,签订合同前,中标人须将履约保证金打入招标人指定账户或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形式提交其他保证。逾期未缴纳的取消其中标资格

4. 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按监理合同的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按监理合同的规定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承包人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名:张延军  

务:总监理工程师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

电子信箱:  

通信地址:  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 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

2)/

3)/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共同检查前48小时通知监理人。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 小时。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现行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其安全施工防护费用已经含在合同价款内。承包人应严格执行政府及相关部门环保要求,按规定采取扬尘管控措施,其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6.1.4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开工前提供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按通用条款执行6.1.5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支付方式同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按通用条款执行7.1.1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开工前7天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后7天内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后7天内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开工前7天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开工前7天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开工前7天

7.3.2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30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开工前7天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等开工条件的。

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7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超过合同工期15天的每天罚款100元,超过合同工期45天的每天罚款200元,超过合同工期90天的每天罚款300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履约保证金扣完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国家气象部门发布的暴雨、降雪、寒潮、冰雹橙色预警;

2)国家气象部门发布的大风、沙尘暴黄色预警;

3)5级及以上地震;

4)国家气象部门发布的高温橙色预警 。

当异常恶劣气候条件出现时,若承包人未履行减损义务,则无权就损失扩大部分获得补偿。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提前竣工的奖励:/

8. 材料与设备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由承包人承担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主要材料需经监理和发包人认可才能使用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承担

9. 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按相关规定执行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按相关规定执行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按相关规定执行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

10. 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工程变更需经建设单位同意,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单,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共同签字确认后方可实施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在工程变更实施后7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发包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发包人的行政公章(或发包人项目部的行政公章)后确定变更签证的价款。如果有变更、签证的工程内容计算方法如下: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当期建设工程材料基准价格信息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并报发包人和造价咨询人共同审核确认后进行调整 ;其中承包人报价浮动率=(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

4)当工程变更导致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发生变化,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工程量变化幅度超出正负15%时,该清单项目清单单价按清单计价规范规定进行调整

5)安全文明费、规费为不可竞争费,按定额要求足额计取;

6)人工费、机械类、管理类价格指数按照河南省相关规定计取。

7)材料价格按照驻马店市基本建设标准定额站发布的《驻马店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当期价格,季度价格没有的,由施工单位提出,报甲方、监理方确认。采购及保管费率按2016定额约定计取。

8))增值税税率按9%计入,如政府政策变化,增值税税率按政策执行,税金随之调整。

9))签证、变更及新增加的工程内容费用的计算办法:在施工过程中办理完相关手续并与发包人核对完毕后,随工程计量款一并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时一并进入结算。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

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10.7 暂估价

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11:《暂估价一览表》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1种方式确定。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2种方式确定。

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暂列金额由发包人掌握并使用。当暂列金额事项发生时,承包人在本次计量周期提出支付申请,经发包人批准后随下一期进度款同等比例支付

10.9 计日工

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计日工单价的确认:施工过程中,若发生计日工,计日工按双方共同签证价格计入。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调整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2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11.2 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按照2022年三季度《驻马店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各类材料价格作为基准价格

11.3 调整原则:

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 %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 %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5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a、材料±5%

b、可能会存在的汇率风险;

c、法律法规变化导致的风险。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

d、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包含在单价中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1、人工费、机械费、管理费等按关于发布《河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河南省通用安装工程预算定额》、《河南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动态调整规则的通知豫建标定【2016】40号文调整,动态调整系数按施工同期河南省基本建设标准定额站发布的系数调整;2、变更按专用条款第10条调整;3、材料价格按专用条款第11条调整;4、施工期间下发的政策性调整相关文件均按相关文件价格调整;5、工程量清单中的所有工程量漏项、误差及施工中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设计图纸变更造成工程量增减的据实调整。因变更增加的工程价款按施工单位中标时优惠比率进行优惠。优惠比率:1-(中标价/拦标价)*100%;政府政策性调整按规定调整;6、本工程所有措施费依据施工期间双方共同确认的实际施工方案依实调整;7、安全文明施工费按豫建设标【2014】57号文计取;扬尘污染防治费按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费的通知(试行)豫建设标【2016】47号执行;8、若施工中出台新的相关文件,按新文件依实调整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3、其他价格方式/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预付款支付期限:/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河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HA 01-31-2016)、《河南省通用安装工程预算定额》(HA02-31-2016)、《河南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HA A1-31-2016)或其适用的修订版本及相关规定规范、政策性文件、定额综合解释等。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合格工程量按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和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进行计量。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

1、道路工程进场开始施工

2、雨水、污水管网完工

3、室外消防、顶板排水完工

4、室外所有工程完工,

5、工程竣工验收完成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承包人完成专用合同条款 12.3.2 约定的施工节点并经发包人验收合格后14日内,向发包人报送工程计量有关资料,同时执行通用合同条款12.3.3中关于计量的程序性约定。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

1、道路工程进场开始施工支付合同价的30%,

2、雨水、污水管网完成支付支付合同价的40%,

3、室外消防、顶板排水完工支付合同价的25%

4、室外所有工程完工支付合同价的5%,

5、工程竣工验收完成支付至结算款的97%,

6、剩余3%质保金待质保期满后无质量问题全额无息支付。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执行通用合同条款,但进度付款申请单的内容不能与发包人的格式要求和专用合同条款中有关计量、价款计算和支付等约定相冲突。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承包人应根据专用合同条款 12.3.3 的约定,提交相应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上相关资料。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承包人应根据专用合同条款 12.3.3 的约定,提交相应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上相关资料 。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14 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14 天内完成审查。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双方另行约定。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1)发包人进度款逾期30日内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支付承包人违约金;

2)发包人进度款逾期60日内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1.2倍支付承包人违约金;

3)发包人进度款逾期超过60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2倍支付承包人违约金,且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单方面解除合同等行动直至发包人履行进度款支付义务。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 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执行通用合同条款13.2.2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执行通用合同条款13.2.5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承包人 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承包人 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承包人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的20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

14. 竣工结算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经竣工结算作为结算价款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从工程通过四方联合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四方联合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四方联合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四方联合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四方联合验收报告1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为12个月。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扣留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3.7条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2 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2)3 %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2 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15.4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同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24小时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

7)其他:/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1)阵风风力达到 7 级及以上;

2)24小时内降水超过300mm;

3)积雪厚度超过 500mm;

4)离子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5)以音速或超音速飞行的飞机或其他飞行装置产生的压力波,飞行器坠落;

6)暴乱、骚乱或混乱,但对于完全局限在承包人或其分包商雇用人员内部并且由于从事本工程而发生的事件除外;

7)由于适用法律的变更或任何适用的后继法规的颁布导致本合同的履行不再合法。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56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委托承包人投保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委托承包人投保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办理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承包人变更保险合同时应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

20.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其他事项的约定:/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20.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 种方式解决: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附件

协议书附件:

附件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附件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4: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附件5: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附件6: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7: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8:履约担保格式

附件9:暂估价一览表

附件10:施工安全责任协议书


附件1: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单位工程名称

建设规模

建筑面积(平方米)

结构形式

层数

生产能力

设备安装内容

合同价格(元)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2: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序号

材料、

设备品种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质量等级

供应时间

送达地点

备注

3: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驻马店新泰臻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河南国控建设集团庚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驻马店市产业集聚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中心城区二期)配套基础设施项目(小区红线内)工程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对本工程合同范围内的所有工程内容进行保修。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5 年;

3.装修工程为2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 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2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12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驻马店新泰臻城市建设开发

有限公司

(盖章)

承包人:河南国控建设集团庚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附件4:

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文件名称

套数

费用(元)

质量

移交时间

责任人

5:

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序号

机械或设备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产地

制造年份

额定功率(kW)

生产能力

备注

6: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姓名

职务

职称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一、总部人员

项目主管

其他人员

二、现场人员

项目经理

项目副经理

技术负责人

造价管理

质量管理

材料管理

计划管理

安全管理

其他人员


7:

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姓名

职务

职称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一、总部人员

项目主管

其他人员

二、现场人员

项目经理

项目副经理

技术负责人

造价管理

质量管理

材料管理

计划管理

安全管理

其他人员


8:

履约担保

驻马店新泰臻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鉴于驻马店新泰臻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河南国控建设集团庚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2023 日就驻马店市产业集聚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中心城区二期)配套基础设施项目(小区红线内)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签订的合同,向你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元(?)。

2. 担保有效期自你方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你方签发或应签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3. 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

4. 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5.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

6.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址:

邮政编码:

话:

真:

9

9-1:材料暂估价表

序号

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合价(元)

备注


9-2:工程设备暂估价表

序号

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合价(元)

备注


9-3:专业工程暂估价表

序号

专业工程名称

工程内容

金额

小计:

附件10:

施工安全责任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驻马店新泰臻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河南国控建设集团庚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鉴于承包人将承建由发包人投资建设的驻马店市驻马店市产业集聚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中心城区二期)配套基础设施项目(小区红线内)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承包人同意按照2023 7 12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总承包合同》)的合同文件的要求履行其责任和义务,并保证以诚信、敬业和积极的态度保证本工程的圆满竣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文件的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本协议如下:

一、本协议适用法律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地区省市地方法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及本地区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

本协议是作为《总承包合同》的说明和相互补充。如果本协议与《总承包合同》文件之间出现歧义或相互矛盾,或《总承包合同》文件中出现明显错误时,应以本协议为准

在本协议的履行过程中,双方签署同意的与本协议订立或履行有关的协议、信函、备忘录等亦构成《总承包合同》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安全生产

㈠发包人权利:

1、对于承包人违反国家及本地区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行为,或者承包人未严格落实本协议约定责任,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处罚、要求限期整改、停工,若对发包人带来重大经济损失及恶劣社会影响,发包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

2、对于承包人的安全生产及其管理情况,发包人具有知情权、检查权。

3、发包人有权参加项目安全生产例会和工程监理会。

㈡承包人责任:

承包人作为本工程总承包单位,对本工程的安全生产、消防保卫、环境保护、卫生防疫(包含但不限于)等工作统一管理,全面负责。

1、企业资质及相关资格要求:

⑴承包人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规定的有效资质。同时必须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⑵承包人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必须与分包单位签订符合国家及本地区省、市相关规定的《分包合同》和《安全生产协议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权利、义务。承包人负责审核本工程各专业分包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有效资质及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符合国家及本地区省、市相关规定,并报监理审批。承包人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总承包安全管理责任和连带责任。若承包人未执行此要求,承包人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安全管理责任和经济损失。

⑶承包人的企业法人及负责本工程的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负责人必须通过本地区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考核并持证。

⑷承包人派出的项目经理必须具备法规规定当期的任职资格;总工程师必须具备国家考核批准的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

⑸承包人的本工程项目经理、副经理、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负责人不得兼任其它工程项目职务。

⑹承包人安全机构设置:

①承包人应当成立由项目经理领导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全面领导本工程安全、消防、保卫、环保、卫生、防疫等工作。

②承包人项目部必须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部门,按国家及本地区省市相关规定足额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同时必须遵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11号令》的有关规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保证出勤率达到100%。

③在整个工程施工期间,安全负责人或注册安全工程师应负责组织召集和主持每周至少一次由所有在现场工作的工人和其他工作人员参加的安全生产例会,每天对现场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全面检查并作好记录,负责安全技术交底和技术方案的安全把关,负责制定或审核安全隐患的整改措施并监督落实,负责安全资料的整理和管理,确保所有的安全设施都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

2、承包人必须合法用工

⑴承包人所有工人在进场作业前必须严格进行“三级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准许上岗,填写“三级安全教育卡”,并向监理单位备案;承包人应按总监理工程师的要求,随时向总监理工程师出示这类证件;总监理工程师有权将不具备这类证件的工人逐出现场。

⑵承包人应对作业人员根据国家规范要求进行安全生产和岗前技术教育培训及考核,并留存记录。对于停工项目,重新开工前必须对作业人员重新进行安全生产和岗前技术再教育培训及考核,并留存记录。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⑶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承包人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并留存记录。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⑷承包人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承包人须在特种作业人员上岗前把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向监理单位审核、备案。

⑸承包人及分包单位必须与所属劳务人员签订符合国家及本地区省、市规定的劳务合同,并给用工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上述资料在承包人及监理单位备案。

承包人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任何因承包人违章使用工人、违章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而可能导致的任何损失或损害。

3、承包人必须依法组织施工:

⑴承包人须在整个合同履约期内,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的要求或规定,依法组织施工。

⑵承包人严禁违法分包或转包本工程。对于因承包人违法分包或转包本工程而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承包人承担全部损失和责任。

⑶承包人施工前按要求向分包单位提供与分包工程施工作业有关的资料,分包单位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于因承包人未向分包单位提供与分包工程施工作业有关的资料而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承包人承担全部损失和责任。

⑷承包人不得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对于因承包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而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承包人承担全部损失和责任。

⑸承包人负责编制本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方案及安全保障技术措施,必须经监理注册安全工程师审核和具有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审批通过后,承包人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并对由于安全技术措施不完善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负全责。总监理工程师的此类审批不解除或减轻承包人受合同制约的任何责任。

⑹按照国家建质[2004]213号《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规定,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注册安全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审核、总监理工程师审批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需要组织专家组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查的危险性较大工程,必须按规定进行专家论证。如因各种因素需要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进行变更时,必须向发包人、监理单位报告,按规定重新组织专家论证,并经原审批人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对于因承包人未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组织施工而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承包人承担全部损失和责任。

⑺建设工程施工前,承包人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做出详细安全技术交底,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⑻承包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条例等的要求,制定一套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并组织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定期进行演练,保证一旦出现任何安全事故,能立即保护好现场,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并立即向发包人和监理单位以及任何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规定必须向其报告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该预案应当经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和注册安全工程师签字,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实施。

⑼承包人应当配合政府管理单位、发包人、监理单位的安全检查;对承包人违反法规规定的,上述单位有权予以处罚、责令整改直至停工;对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整改或停工造成的经济、工期损失以及法律责任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同时发包人保留对本工程造成损失及负面影响的追究权利。

⑽承包人必须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劳务用工人员工资,并留存支付记录,因承包人拖欠劳务用工人员工资而引发的劳务用工人员滋事、围攻、游行示威、伤亡事件所造成的工程延期及其它经济损失和负面影响,以及因此受到行政主管部门处罚或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

4、承包人施工现场要严格执行施工管理规定:

⑴承包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指示牌、警告牌、火警、匪警和急救电话提示牌、宣传画、标语等)。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⑵承包人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⑶承包人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⑷承包人应根据施工安全需要,按规范在施工现场设立和维护脚手架、安全网、防护棚、防护门、安全通道等安全防护设施,保持安全状态,并在有关工作完成或竣工交付后撤除。

⑸承包人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使用或提供合格的施工机械、机具,并正确使用。

⑹承包人应对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设专人管理,并符合相关规范、标准要求。定期对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确保安全可靠,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严禁承包人使用不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具、施工机械、机具。特种作业设备必须由具有合法的国家规定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操作。机械设备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必须履行进场、安装监理验收制度,监理单位验收合格方能使用。

⑺承包人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

安装、顶升、使用和拆除必须严格依照国家和行业的有关法规、办法及操作规程实施。

②承包人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承包人、监理、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并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同意后方可使用。

③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④承包人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⑻承包人租赁使用的塔吊等大型机械设备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和损失。

①未与租赁单位签订符合国家和本地区省、市政府相关部门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②承租无合法资质的企业的和未经检测合格的大型机械设备。

③使用没有合法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起重设备安装、拆卸。

④操作、指挥人员误操作或使用没有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上岗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⑼同一施工现场使用2台以上塔吊的,承包人应编制群塔作业方案,严格按方案实施,并承担相应责任。因群塔作业方案不符合要求而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承包人负责。相邻工地的相邻塔吊应当按规定立塔,后立塔的施工现场承包人应确保塔吊之间的安全距离。因安全距离不符合标准而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后立塔的承包人负主要责任。

⑽承包人须对本工程塔吊、外用电梯、卷扬机、电动吊篮等起重设备全面管理,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若由此发生事故,承包人承担全部损失和责任。

⑾承包人须确保塔吊、外用电梯、提升机、电动吊篮、整体提升脚手架等机械设备的各项安全防护装置、限位装置安全、灵敏有效。

⑿作业人员任意拆改施工安全防护设施,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由拆改防护设施人员的单位负主要责任,承包人负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责任。

⒀施工现场由于特殊原因需要进行交叉作业的,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由于交叉作业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承包人负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责任。

⒁承包人必须保证所有应用在永久工程上的材料、设备、设施等产品(包含但不限于)的构造、性能符合向发包人的承诺及设计要求,同时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安全、消防、环保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等。

⒂施工区、办公区、民工宿舍区必须严格按JGJ46-2005《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电气配置及使用

⒃承包人应为邻近地区的所有者和占有者、公众和其他人员提供便利,并提供保证所必须的道路、人行道、防护棚及围栏。

高度重视所有授权驻现场人员的安全,并采取任何必要和适当的措施,保持现场(在其管理的整个范围内)和工程(包括所有尚未竣工的和尚未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的井然有序和安全可靠,以免发生人身事故。

5、对承包人施工现场管理具体要求:

⑴安全防护设施:

按规范要求设置与维护“四口、五临边” (“四口”包括:楼梯口、电梯井口、预留洞口、通道口; “五临边”包括:尚未安装栏杆的阳台周边,无外架防护的层面周边,框架工程楼层周边,上下跑道及斜道的两侧边,卸料平台的侧边)的安全防护设施,并保持安全状态。严禁任意拆改安全防护设施。

承包人应当根据工种类别及作业环境不同,为进入施工现场人员配备:安全带、安全绳、安全帽、绝缘鞋、绝缘手套、防护口罩和防护衣等安全生产用品,并严格管理,确保正确使用。

所有机械设备,包括各类电动工具的安全保护和接地装置及操作说明。对使用的所有提升机、外用吊篮等运输、作业机械设备进行安全防护,包括安全开关、警示铃、警示灯、护身栏杆、脚手架和安全网等等;所有机械设备应有安全操作防护装置和详细的安全操作规程等。

承包人须对所有用于提升的挂钩、挂绳、钢丝绳等进行定期检测、检查和标定;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任何此类设施已经损坏或有使用不当之处,承包人应立即以合格的产品进行更换;所有此类设施的安装、使用和拆除必须严格依照政府的有关法规、规章和条例等的要求。

承包人应为那些不便于人员进出的永久工程的施工区,设立紧急情况下逃生的疏散通道。

⑵消防安全:

①承包人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严格贯彻实施。

严格执行施工前安全报批程序,未经安全消防部门批准不得开工。

加强对施工现场、仓库的物资、设备、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及重点要害部位的管理,制定完善的安全管理措施,制定技术预防措施,施工过程可选用的装修及其它材料应符合国家的防火规范,并应同时提交检验合格证。

按规范规定,在施工现场、办公区、生活区配置消火栓、足够数量的灭火器、警戒标志等消防器材,保证施工现场消防系统设施齐备、完好,在正式消防给水系统投入使用前,不得拆除或者停用临时消防竖管。

设置消防通道、并在出入口设置明显指示标志。严禁在消防通道堆放施工设备、材料及各种物品,保持消防通道畅通。主要作业场所和临时安全疏散通道24小时36伏安全照明和必要的警示等,以防止各种可能的事故。

结构工程内不准作为仓库使用,严禁在结构工程内存放易燃、可燃、易爆物品,因施工需要进入工程内的易燃、可燃材料,要根据工程计划限量进入并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

对涉及明火施工的工作要严格履行施工现场的动火批准手续,执行用火证等的管理制度,严禁违章动火。安装、使用电器设备,必须符合用电及防火规定,防止发生火灾。施工用配电设施及其他用电设施必须有专人看守和管理。施工现场范围内严禁吸烟和携带火种。

每日清理并运走施工垃圾,保持工地及出入口清洁。当发包人要求及时清理时,要积极配合,保证消防通道的畅通。

承包人要加强对生活区的防火措施,生活区的设置必须符合消防管理规范。冬季使用煤火应注意通风,杜绝煤气中毒现象发生。

⑶安全文明施工

①本工程施工现场应按照国家及本地区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创建文明安全工地的标准和要求进行文明安全施工管理,包括有关设施的设置、办法的制定与实施和资料的准备等。

②承包人应充分认识本工程所处地理位置,保证本工程的施工始终严格依照不低于本地区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各项标准和规定。

在现场入口的显著位置设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图板,内容包括现场施工总平面图、总平面管理、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质量控制、材料管理等的规章制度和主要参建单位名称和工程概况等说明。

④承包人应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应加强施工人员办公区域、民工宿舍及食堂的消防、卫生管理,必须避免传染病及食物中毒现象。如发现或发生传染病及食物中毒现象,必须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紧急处置,同时应立即向发包人通报,并按规定向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⑤承包人严禁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

⑥承包人应设置装备良好的临时急救站和配备称职的医护人员。

⑷环境保护和ISO14000标准

①承包人应在整个合同履约期内,依照ISO14000标准制定并实施相应的环保制度和措施。

承包人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并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承包人应保证在合同期间,现场中扬尘、气体散发、地面排水及排污不能超过本地区有关规定的数值(如果有)。

③任何情况下,承包人应保证在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中不得使用任何对人体或环境有害的材料,也不得在永久性工程中使用政府虽未明令禁止但会给居住或使用人带来不适感觉或味觉的任何材料和添加剂。所有施工材料必须使用符合环保要求的材料。

④承包人应在其项目质量保证计划中明确防止误用的保证措施,如果承包人违背此项约定的责任,任何后果由承包人完全负责。

⑤一切所需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由承包人负责办理全部施工工程手续,并承担相应责任。

⑥竣工验收须经过室内环境检验测试,检验单位须是省、市质检站认可的单位,其检验结果同时提交发包人和总监理工程师,所需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承包人应在现场设置扰民、民扰工程问题办公室,并由专人负责接待工作。

现场保卫和治安

承包人应为现场提供24小时的保安保卫服务,配备足够的保安人员和保安设备,做好公共安全的维护工作,现场实施封闭式管理,防止与本工程无关的任何未经授权的人员(该授权人员仅限于发包人和承包人的雇员、其分包人的雇员、监理工程师授权的人员、设计人和监理工程师的雇员以及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的执行公务或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进入现场。

承包人须始终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雇员或工人发生任何违法、暴乱、或妨害治安行为,防止任何人员利用本工程、附属工程、临设工程、设备、设施等进行秘密集会、破坏、抛撒传单进行反动宣传等危害公共治安、公共安全的违法活动以及自身伤害行为,保护工程周围居民和公众及其财产不受上述行为的危害。禁止任何现场内的打架斗殴事件发生。对因违反此条款而引发的一切经济损失和安全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的保安人员应是训练有素的专业保安人员,承包人可以直接雇佣专业保安公司负责现场保安和保卫;保安保卫制度除规定现场出入大门控制外,还应规定不规律的现场周边和全现场的保安巡逻。

承包人应制定并实施严格的人员、材料和设备等的现场出入制度并报项目管理部审批,防止现场材料、设备或其他任何物品的被盗或被窃;车辆的出入须有出入审批制度,并有指定的专人负责管理;人员进出现场应有出入证,其中应包括工程名称、证号、持有人姓名、性别、职务、所属公司等内容;出入证应加盖印章和做塑封。

如果指定分包人、指定供应商和发包人及发包人雇佣的所有人员已经遵照执行了承包人有关现场保安和保卫管理的各项制度,但因承包人保安和保卫工作的不力或缺陷而给任何指定分包人、指定供应商以及发包人在现场的任何财产造成了损失,承包人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事故报告与处理:

㈠一旦发生任何事故,承包人应尽快向发包人报告事故的详情。此外,在发生任何死亡或重大事故时,承包人应立即用最快的可行方法通知发包人、监理工程师以及任何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必须向其报告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㈡事故发生后因承包人伪造事故现场、故意拖延或隐瞒不报,致使事故现场被破坏或事故原因难以查清的,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

㈢承包人发生安全、消防、食物中毒、环保等事故,对发包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立即整改、停工整顿以至按本单位的相关奖罚制度予以经济处罚(或向承包人索赔),承包人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法律责任和相应的行政责任,以及由此产生的工期损失。

㈣在对本协议内容及有关安全生产法规明确无误,并对安全生产的责任风险已有充分预见的基础上,承包人承诺,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全责(包括所有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施工期间如施工现场或因施工发生的安全事故,包括造成的经济损失,人员伤亡,以及由此导致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

五、承包人应于本协议书签订之日起十日内,将施工资质(复印件)、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施工现场责任人、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特殊工种人员及工人基本情况以书面形式提供给发包人,并将上述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报发包人备案。

六、承包人应于本协议书签订之日起十日内,向发包人提交工程施工组织表和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编制的施工现场安全、消防、防汛、治安、卫生、传染病预防等管理制度、防护方案及应急预案。遇“两会”、节假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节假日值班安排。

七、双方确认,本工程的安全生产事宜,本协议有约定的,以约定为准;本协议未作约定的,以《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相关内容为准。

发包人:驻马店新泰臻城市建设开发

有限公司

(盖章)

承包人:河南国控建设集团庚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2023.7.12

签订日期:2023.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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