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届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
(略)
通讯地址:
(略)
联系人:
(略)
(略)批复名称:
(略)
(略)无人机靶机设计研发生产华东总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宁环(浦)建〔2024〕05号2024.2.
(略)(略)无人机靶机设计研发生产华东总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详细信息及联系方式只对会员开放
请登录/申请免费试用成为会员
187-8889-824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