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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销售使用不合格燃气器具的通告

所属地区:福建 发布日期:2024-02-21
所属地区:福建 - 三明 招标业主:登录查看 信息类型:招标公告
更新时间:2024/02/21 招标代理:登录查看 截止时间:登录查看
各燃气器具经营单位:(略)
燃气安全事关千家万户,关系社会稳定。销售、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器具等相关产品是经营者、用户应当遵守的法律义务。为防范燃气器具等相关产品质量导致的安全事故,现就规范燃气器具等相关产品销售、使用行为通告如下。
一、商品销售。燃气燃烧器具必须获得国家CCC认证,不得销售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和未标注强制性认证标志的家用燃气器具,不符合国家标准无熄火保护装置的商业燃气器具。对销售不符合要求的燃气器具立即下架,停止销售。对不按规定经营的燃气器具销售企业,将依法严肃查处。
二、本通告发布后新开通使用燃气的用户,其用气场所、燃气设施或者燃气燃烧器具不符合安全用气条件的,燃气经营企业不得与其新签订供用气合同,不得供气。
三、本通告发布前已经供气的餐饮、工业等非居民用户,使用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燃气燃烧器具或连接软管、燃气泄漏报警器的,供气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在2024年2月29日前书面告知用户限期整改,隐患问题录入“餐饮场所燃气巡检App”。
2024年3月31日后拒不整改或未整改的,燃气经营企业要采取撤出液化石油气钢瓶、截断户外燃气管道等必要的停气措施,并将相关情况主动告知当地燃气主管部门。
附件:燃气器具等产品合规性简要判别方法
(略)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
2024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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