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知函
(2024)汇盟破管函字第006号
郭桂军:
河南省
(略)决定书,指定河南众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北京观韬中茂(郑州)
(略)破产清算一案的管理人。
(略)工商档案显示,
(略)法定代表人/股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通知你方:
1.
(略)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4.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6.于收到本告知函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
(略),
(略)财产、印章、财务资料和证照等资料,
(略)的财产状况说明、债权债务清册、财务会计报告、合同及职工工资支付与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等资料,并保证提交材料的真实性。
如怠于履行前述义务,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告知。
(略)管理人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三日
附:1(2023)豫07破申42号民事裁定书复印件一份;
2.(2023)豫07破申4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复印件一份;
3.(2024)豫0724破3号决定书复印件一份;
4.管理人的联系方式:
(略)
管理人联系人:
(略)
通讯地址: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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