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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车辆、房屋建筑物(须拆除)及废旧设备(二次)转让公告

所属地区:河南 发布日期:2024-03-13
所属地区:河南 - 洛阳 招标业主:登录查看 信息类型:招标公告
更新时间:2024/03/13 招标代理:登录查看 截止时间:登录查看
项目名称:(略)
车辆、房屋建筑物(须拆除)及废旧设备转让
(略)
挂牌起始日期
2022年2月15日
挂牌截止日期
2022年2月28日17时
挂牌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信息发布终结。
标的概况
转让标的
(略)
标的物名称:(略)
规格
数量
单位:(略)
挂牌价(元)
保证金(元)
1
车辆、房屋建筑物(须拆除)及废旧设备
--
1

895900.00
260000.00
存放地
(略)
标的详情
1.车辆详情((略)):(略)为豫CGC553的奥德牌小型普通客车,(略)(略)(略)为LHGRB(略)3,登记日期为2009年3月,参考行驶里程约320000公里;东方红牌叉车一台,(略)为Q(略)H,(略)为S(略),登记日期为2013年12月。
2.房屋建筑物(须拆除):建造于2014年12月,彩钢结构,建筑面积1134m²。
3.废旧设备:折排机、回转炉、焙烧炉等废旧机器设备;电脑、复印、传真一体机等废旧电子设备。
评估
情况
评估价(元)
---
评估基准日
--
评估机构
---
转让方情况
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略)
转让方承诺
我方作为转让方,向甘肃省产权交易所(以下统称“省产交所”)提出申请,将我方持有的标的公开转让,由省产交所公开发布转让信息并组织竞价。我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出如下承诺:1.本次公开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标的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履约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2.我方公开转让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3.我方所提交的有关转让标的相关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4.我方在公开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省产交所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我方义务。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转让方决策文件
股东会决议
行为批准或备案机构
(略)
特别告知
1.本项目一经公告即可进入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应自行了解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并到有关部门咨询。一旦报名则视为意向受让方已充分了解并接受信息公告、转让须知、转让申请与承诺书等附件材料全部内容,已实地勘查并完全知悉及认可标的现状,已认真考虑了关于标的行业、市场、政策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风险。
2.标的均以展示的实物现状为准,省产交所对标的不承担任何瑕疵担保责任,无论采用何种方式:(略)
3.意向受让方在公告期间内应对标的可能存在的瑕疵进行审查、勘验和鉴定。意向受让方一旦交纳了保证金,即表明接受该标的的一切现状,愿意承担一切风险和责任。
4.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并承担车辆脱保、脱审、维修、补办证件、国家排放标准要求、过户及过户所需二手车交易税票等事宜而发生的相关责任及税费。其中,二手车交易发票金额应按照最终实际成交价格开具。车辆移交前的违章、罚款等由转让方负责解决并承担相关费用。
5.省产交所仅向受让方开具服务费发票。
6.(略)络竞价,省产交所不提供竞价场所及设备,(略)络等故障导致的一切风险及责任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
交易条件
资金交纳方式:(略)
钱包支付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略)
一次性支付
受让方资格条件
1.法律法规允许的法人、自然人及非法人组织。
2.具有良好商业信用、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标的交割
1.受让方须自行按时完成转让标的的交割工作。
2.受让方如不及时办理交割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受让方自负。
转让方式:(略)
公告期内,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略)络竞价方式:(略)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应在公告期内自行踏勘标的,签署《现场踏勘确认书》,并在公告期内携《现场踏勘确认书》到我所报名登记、提交相关报名资料。经资格审查合格后,在公告期内按规定交纳交易保证金到指定账户(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完成E交易((略))注册并报名,取得参与交易资格。
2.废旧设备可能存在部分零配件丢失、损坏等情况,转让方不保证废旧设备及其附属设备的合同、图纸、说明书、保修卡、发票等资料的齐全性,已既存的瑕疵均不取消交易结果和调整成交价格。废旧设备按现状进行交割,必须采用转让方要求的安全方式:(略)
3.车辆的车况、性能、型号、行驶里程等状况以现场实物为准。受让成功后,车辆的任何瑕疵(包括但不限于零配件缺失、损坏,随车工具缺失等)等已知或未知风险,均不改变成交结果和成交价格。
4.意向受让方报名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明其已完全了解并认可转让标的现状及相关情况,自愿接受转让标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包含但不限于已知或未知),自行承担一切责任和风险。
5.意向受让方进入转让(略)内踏勘标的的,必须严格遵守转让(略)相关安全管理要求及疫情防控要求。
6.转让标的以实物现状转让和移交,转让方不保证转让标的齐全和性能完好,意向受让方应充分了解转让标的现状及相关情况。成交后,拆除拉运所竞得的房屋建筑物及废旧设备所需相应拆除资质、专业人员、装备及运输等均由受让方负责。
7.成交后,受让方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状况或转让标的存在瑕疵等任何理由,退还转让标的或拒付交易价款。否则,视为违约,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扣除省产交所的交易服务费用后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8.受让方如需将车辆登记变更至异地,须自行了解当地车辆登记变更所涉及车辆限购政策及环保政策等相关规定,因不能办理车辆档案迁入造成的相关风险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9.受让方须在《产权交易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交纳履约保证金26万元,并按时完成车辆过户、房屋建筑物拆除及废旧设备的拉运和现场清理工作(车辆过户10个自然日内完成,房屋建筑物拆除及废旧设备的拉运和现场清理30个自然日内完成)。经转让方检查验收,没有损坏其他资产或造成损失的,履约保证金将如数无息退还。否则,转让方将扣减履约保证金以弥补受让方造成的损失,不足时,应当补交。
10.成交车辆自移交之日起所发生的交通违章、交通事故、车辆安全等一切责任均由受让方承担。
11.受让方须自行协调、办理废旧设备拉运所需相关手续,承担全部税、费。对废旧设备的拉运及处置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若涉及化工、科研、环保等特种行业,还需提供相应资质。在拆卸、切割、装运以及处置过程中,因受让方责任而发生安全环保事故的,由受让方独立承担责任。
12.受让方及其拉运人员应遵守转让方有关规定和要求,签署相关安全协议,不得私自进入转让(略)内的非转让(略)域,不得私自动用任何转让(略)内的非转让标的。
13.成交后,转让标的的规格、型号、数量、重量、品质有误差的,均不改变成交结果及成交价格。
14.转让事宜如有变化,以变更公告为准,其他详见《受让申请与承诺书》《受让须知》《产权交易合同(待签)》等产权交易文件。
交易指南
竞价规则
意向受让方在提交报名资料及竞价前请务必遵照《转让公告》《受让申请与承诺书》《受让须知》和E(略)(略))的《E(略)竞价交易规则》《E(略)产权交易操作指南》等要求,了解标的情况、投资资格、注册报名、保证金交纳、竞买操作及款项支付方式:(略)
现场展示
---
竞价报名
报名时间
公告期内(工作日)08:30至12:00;14:30至18:00:00
报名手续
意向受让方应在公告规定时间内向省产交所提交报名资料,具体如下:
1.主体资料。法人需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资质文件;自然人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非法人组织需提供可证明其主体资格的相关材料。2.委托代理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3.省产交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材料。
意向受让方须对其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有效性及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保证金及处置方式:(略)
1.交纳:金额26万元,截止时间2022年2月28日17:00:00,按系统提示交纳。
2.若意向受让方未成为受让方,省产交所将按原渠道无息退还保证金。
3.若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交易保证金转为交易服务费及部分成交价款。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应履行如下承诺: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转让方和省产交所可扣除该意向受让方的交易保证金,在扣除省产交所的交易服务费用后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因受让方原因未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报价书》《成交结果确认书》及《产权交易合同》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①在网络竞价中各意向受让方均未有效报价的。②(略)络竞价等方式:(略)
(7)受让方未按转让方要求交割标的的。
(8)受让方对转让标的的拆除、切割、装运及处置等过程中发生安全、环保事故的。
特别提示:因受让方违约导致标的再次挂牌的,若二次挂牌受让价款低于本次受让价款时,该受让方还应补足差额部分。
竞价安排
交易方式:(略)
挂牌转让/网络竞价
增价幅度(元)
---
自由竞价时间
---
延时竞价周期(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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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费
按《受让申请与承诺书》《受让须知》约定收取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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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略)
咨询联系人:(略)
王经理:(略)
踏勘联系人:(略)
李辉(略)
咨询时间
公告期内,08:30-12:00,14:30-17:00(节假日除外)
咨询地址:(略)
(略)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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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微信:(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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