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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区级社会组织2023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所属地区:陕西 发布日期:2024-03-18
所属地区:陕西 - 渭南 招标业主:登录查看 信息类型:招标公告
更新时间:2024/03/18 招标代理:登录查看 截止时间:登录查看

各区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略)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略)
一、年检范围
凡2023年6月30日前(略)民政局、(略)(略)行政审批服务局批复准予成立登记的社会组织,均应参加年检,不参加年检视为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名单详见附件1)。
二、时间、程序和内容
(一)年检时间
2024年3月18日至5月31日(上午8:30-11:30,下午2:30-5:3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报送时间截止后,不再接收各社会组织提交的年检资料。
(二)年检程序
1.(略)
为畅通信息传递渠道,(略)(“(略)”,网址:(略).cn/web/login),或者扫描下方二维码,登录“(略)”后,按照《社会组织年检指南》(附件2)进行线上填报。
2.打印报告书
全部信息填报完成后需要保存,并打印完整的《2023年度工作报告书》(简称《报告书》)一式两份,根据《报告书》要求打印并签字。
3.提交审核
《报告书》由业务主管单位:(略)
4.审核通过
登记管理机关对参加年检的社会组织填报内容进行审核,结合业务主管单位:(略)
5.公示结果
参加年检的社会组织通过线上审核后,须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纸质材料,完成年检档案备案后统一公示。
(三)年检内容
2023年度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上述《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法人组织基本条件,党组织建设及工作情况,按照章程开展业务活动情况,人员管理、变动及机构变动情况,财务收支、账务管理及资金来源情况,按章程换届情况,退(离)休和在职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任职情况,上年度年检问题的整改情况等。重点检查有无违规收费行为、经费管理情况、理事会建设情况、重大事项报备情况等。
三、年检应提交的材料
(一)社会团体应提交的材料
1.(略)审核通过后,打印的《社会团体2023年度工作报告书》一式两份;
2.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一份原件,一份复印件);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团体,需由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审计,并提交202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1)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略)行政审批服务局批复准予成立登记,首次参加年检的社会团体;
(2)未参加2022年度检查的社会团体;
(3)由区民政局批复成立登记的所有扶贫互助协会。
4.2022年度检查“不合格”及未参加2022年度检查的社会团体需提交整改报告。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略)
1.(略)审核通过后,打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略)
2.民办非企业单位:(略)
3.由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审计后出具的202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4.2022年度检查“不合格”及未参加2022年度检查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略)
5.未(略)级社会组织评选评奖及收费行为自查自纠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略)
在2024年5月31日前,参加年检(略))。
(三)参与乡村振兴有关书面报告
(略)召,动员引导社会组织积极参与乡村振兴战略,社会组织2023年参与乡村振兴情况及填报2024年度参与乡村振兴计划情况,将作为年度检查一项重要参考依据。2023年度在乡村振兴领域有突出贡献或亮点工作的,可形成专项书面报告材料报送。
四、年检结果的确定及应用
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略)
(一)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内部管理规范,严格按照章程进行内部治理和开展活动,未发现违法违规及违反章程规定的行为,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合格”。
(二)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情节较轻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1.应建但未建党组织的;
2.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或章程核准的,或章程中无党建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容的;
3.2023年度未按照章程规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的;
未按照章程规定按期换届的;
负责人未经业务主管单位:(略)
6.在职及退(离)休领导干部未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仍然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
7.2023年度未正常开展业务活动的;
8.分支(代表)机构设立或管理不符合规定的;
9.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不符合规定的;
10.存在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的;
11.财务管理不规范或资金、资产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
12.违反规定举办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
13.不具备法律规定社会团体法人基本条件的;
14.未按时报送符合要求的年检材料的;
15.无故不参加登记管理机关组织开展的交流、培训及其它社会治理、公益慈善等活动2次以上的;
16.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社会团体章程的行为;
17.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的。
18.其他经研究认为应该给予“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结论的情形。
年检结果确定后,如发现《报告书”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年检结果一律改为“不合格”。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略)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
2.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3.本年度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不按照章程的规定进行活动的;
4.无固定住所或必要的活动场所的;
5.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6.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年检的;
7.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
8.设立分支机构的;
9.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10.现有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
11.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略)
12.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13.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14.无故不参加登记管理机关组织开展的交流、培训及其它社会治理、公益慈善等活动2次以上的;
15.其他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等,经研究认为应该给予“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结论的。
民办非企业单位:(略)
(四)社会组织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若发现存在以上行为,年检结论为“不合格”;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特别是对于存在两年及以上年度检查不合格、未参加年度检查或其他依法依规应予处罚情形的社会组织,将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五)进行年报的社会组织应当对年度工作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效性负责,并向社会作出信用承诺。登记管理机关将对进行年报的社会组织加强日常监管,通过专项检查、随机抽查或者根据举报发现年度工作报告存在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等情形,视情节轻重,予以对应的处置处罚。
(六)社会组织未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参加年检、年报的,视为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将按照《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0号)规定,列入活动异常名录;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满2年的,将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七)登记管理机关将根据需要,确定一定比例的社会组织,通过随机抽查或专项抽查等方式:(略)
五、年检结果公告
年检结论将(略)(略)和有关媒体进行公告。慈善组织(基金会)应当在年报结束后及时将工作报告在“慈善中国”进行公开。
注意事项及要求:
1.各社会组织请按照《社会组织年检指南》(附件2)和系统内“温馨提示”,认真填报相关内容;
2.(略)(略)上年检的社会组织提供业务指导服务;
3.年检相关附件请(略)(略))中下载。
六、受理地址:(略)
年检受理地址:(略)
(略)101室,联系电话:(略)
附件:
1.(略)社会组织2023年度年检一览表。xlsx。
2.社会组织年检指南.docx
(略)(略)民政局
2024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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