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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铜环(石)罚字〔2023〕2号

所属地区:贵州 发布日期:2023-05-06
所属地区:贵州 - 铜仁 招标业主:登录查看 信息类型:
更新时间:2023/05/06 招标代理:登录查看 截止时间:登录查看
(略)办事处香树园砂石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略)007****
负责人:雷**峰联系电话:(略)
(略):(略)****0039
地址:(略)
2023年3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略)办事处香树园砂石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砂石场处于生产状态,料场堆放有占地面积约80平方米的成品砂,堆放的成品砂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2023年3月22日对你砂石场《现场检查(勘察)笔录》、3月22日对你砂石场现场负责人雷冲的《调查询问笔录》、3月22日对你砂石场法定代表人雷德峰的《调查询问笔录》、你砂石场营业执照复印件、你砂石场法定代表人雷德峰身份证复印件、现场负责人雷冲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砂石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有关规定。
我局于2023年4月10日以《(略))(略)有陈述和申辩权利。你公司收到告知书之后于2023年4月12日向我局递交《减免申请书》,称“已立即采取措施完成整改”。同时我局执法人员在2023年3月23日再次到你砂石场进行整改督查,你砂石场料场堆放的成品砂已采取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经我局案件审查委员会研究决定:对你递交《减免申请书》部分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采纳部分内容,决定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有关规定,参照《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2021年版),我局决定对你砂石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11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砂石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凭通知书上生成的缴款编码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砂石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贵州省生态环境厅或(略)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略)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略)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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