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选择
反选
反选将当前选中的变为不选,未选的全部变为选中。
华北
华东
华中
华南
东北
西北
西南
其他
取消
确定

广州阳光采购服务有限公司阳光采购商城专项安防设备公开比选项目采购公告

所属地区:广东 发布日期:2024-03-23
所属地区:广东 - 广州 招标业主:登录查看 信息类型:招标公告
更新时间:2024/03/23 招标代理:登录查看 截止时间:登录查看
(略)(以下简称“采购人:(略)
一、项目名称:(略)
二、项目类别:货物类
三、比选方式:(略)
四、项目内容:(略)拟在阳光采购商城上架一批安防设备产品,确定1家供应商,供阳光采购商城用户采购。(具体需求详见产品需求清单)
五、项目预算:无预算,按第二章用户需求书产品清单报下浮率
六、本项目供应商须按交易订单实际情况,(略)服务费。
七、供应商资格要求
(一)供应商必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成立并合法存续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分公司投标的,(略)授权。
(二)供应商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或破产状态,且资产未被重组、接管和冻结,声明在投标活动中3年内没有重大违法活动和涉嫌违规行为。(格式见《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
(三)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略).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供应商须提供《信用记录承诺函》附“信用中国”网站((略).cn)的信用记录查询结果截图并打印页面加盖公章。(格式见《信用记录承诺函》)
(四)供应商需出具《公平竞争承诺书》。(格式见《公平竞争承诺书》)
(五)供应商需具备“(略)设计、施工、维修资格证”三级以上(含三级)。
(六)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格式见《非联合体响应承诺函》)
八、供应商服务要求
(一)供应商需提供承诺三年质保的售后服务承诺函;
(二)供应商需配备专业的配送团队或使用顺丰快递,在确认发货后,及时免费将商品送货至阳光采购商城采购单位:(略)
(三)供应商提供不低于90天的付款账期。
九、公告开始时间:2024年3月23日
十、公告结束时间:2024年3月27日
十一、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4年3月28日上午9:00
十二、其他
(一)项目地点:(略)
(二)服务期:签订合同起1年。
(三)资金来源:企业自有资金。
(四)服务要求:详见采购文件《用户需求书》
(五)登记及采购文件的获取:(略)
1.登记及购买采购文件时间:2024年3月23日-2024年3月27日下午18:00。
2.登记及获取:(略)
(1)(略)上注册登记。供应商在购买采购文件之前,(略)(下简称“(略)”)(略)提示完善企业信息。
(2)供应商办理报名手续时,须上传下列相关资料扫描件,并由原件持有方签字、盖公章,标注“此件与原件相符”字样:
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已实行“三证合一”的单位:(略)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在委托代理情况下);
3.现场咨询地点:(略)
4.采购文件售价:不收取费用。(略)指示自行下载采购文件。
5.本项目不收取响应保证金。
十三、供应商注意事项
1.本项目一律不接受纸质响应文件,只接受具备法律效力的电子响应文件。供应商参加响应前,(略)(下简称“(略)”)CA数字证书和电子签章。(略)址:(略).cn/fwzn/003003/list.html(注:如已办理CA证书,响应前请确认CA有效期。)
2.如更正公告有重新发布电子比选文件的,供应商需使用更正公告后最新发布的电子比选文件来制作电子响应文件。
3.供应商需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完整上传电子响应文件,(略)一概不接收。
4.供应商上传响应文件和解密响应文件应使用IE9及以上浏览器,因供应商浏览器、(略)络原因导致响应文件上传失败或未按时解密响应文件的本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5.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解密时间内尽早解密响应文件,因供应商自身原因造成响应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销其响应文件;因供应商之外的原因造成响应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回其响应文件。如解密失败,(略)
6.(略)为采购人:(略)
7.采购人:(略)
十四、递交方式:(略)
1.递交响应文件方式:(略)
2.响应文件解密时间:2024年3月28日09时:00分至2024年3月28日10时:00分。逾时解密的响应文件将被确认为无效响应。
3.报价地点:(略)
十五、其他说明
1.采购人:(略)
2.供应商确定方式:(略)
(1)磋商方式:(略)
(2)请供应商在首次响应文件解密时间截止后,保持手机开通,在磋商小组发起二次报价后,(略)(略)进行磋商,于“投标管理”->“二次报价”中进行二次报价,须同步在“澄清与异议”->“评标澄清”中上传二次报价表(须加盖物理公章)。(限时30分钟)
(3)磋商/谈判地点:(略)
(4)磋商/谈判时间(请携带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原件参与):2024年3月28日10:00
(5)如供应商未在评审委员会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磋商,评审委员会有权视为供应商不响应磋商。
3.(略)对公告及比选文件有最终解释权。
十六、(略)
(略)(略)站((略).cn/)
(略)(略).html)
十七、采购人:(略)
名称:(略)
地址:(略)
联系人:(略)
联系电话:(略)

(略)
日期:2024年3月23日

企业专属对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