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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维强行政处罚决定书

所属地区:海南 发布日期:2024-03-29
所属地区:海南 - 乐东 招标业主:登录查看 信息类型:招标公告
更新时间:2024/03/29 招标代理:登录查看 截止时间:登录查看
乐东黎族(略)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乐综执罚字〔2024〕25号
当事人
基本情况
☑自然人
☐法人
☐非法人组织
姓名或名称:(略)
蔡维强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地址:(略)
(略)南区西
联系
电话
173*****05
自然人((略)码)
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46003*******056
经调查,你(单位:(略)
(略)出具的《工程预算书》(略)出具的《预算审核书》,(略)最终确定的工程总造价为(略).34元,工程单价为1590.71元/㎡。
根据乐东黎族(略)关于印发九(略)一平方公里范围内违法建筑处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房屋建筑高度超过27米,属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违法建设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记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略)项目违法建设审核认定意见的函》、《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房产面积测算报告书》、《工程预算书》、《预算审核书》、等证据佐证。
上述建设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条第一款“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略)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建设单位:(略)
本单位:(略)
根据你(单位:(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六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海南省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本规定所称违法收入,按照违法建筑查处时当地相当等级商品房价格确定,商品房价格由负有查处职责的机关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不能以商品房价格计算的,按照违法建筑工程造价确定。”的规定,同时根据乐东黎族(略)《关于印发九(略)一平方公里范围内违法建筑处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决定对你(单位:(略)
一、根据工程预算评估价格对违法加建部分(夹层)(略)按违法收入予以全部没收,即:(1050.03㎡×1590.71元/㎡)=(略).22元。
你(单位:(略)
如你(单位:(略)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略)

乐东黎族(略)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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