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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交三公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昆明茂山镇光伏电站项目经理部物采购公告

所属地区:云南 发布日期:2024-03-29
所属地区:云南 - 昆明 招标业主:登录查看 信息类型:招标公告
更新时间:2024/03/29 招标代理:登录查看 截止时间:登录查看

(略)
发布时间:(略):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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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公告标题:(略)昆明茂山镇光伏电站项目经理:(略)
公告内容:(略)昆明茂山镇光伏电站项目经理:(略)
物资采购公告
(略):2GS-KMGF-CGFA-(略)
一、(略)昆明茂山镇光伏电站项目经理:(略)
二、项目概况与范围2.1项目概况:(略)昆明(略),配套16MW/32MWh(略),全部一次建成。光伏组件经逆变器逆变后接入升压变压器的低压侧。(略)汇流后经35kV(略)汇入220kV升压站,再以一回220kV线路送至对侧中屏变电站。
2.2内容:光伏组件设备及连接件,((略)及交货地等见附表)。
2.3特别说明:因项目部分工程量正在核算中,招标物资数量为暂定,最终以到场验收量为准。
三、报价人资格要求3.1基本要求:
(略)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营业执照齐全并经政府主管部门审验合格;
(略)(略)的认证证书或检验(试验)报告;
(略)投标人应具有单片功率575Wp或以上单晶硅双面双玻N型光伏组件的运行业绩或单晶硅双面双玻N型光伏组件销售业绩不少于500MW,至少有2个以上100MW及以上单晶硅双面双玻N型光伏组件销售业绩,证明材料:投标人须提供合同关键页,(略)证明等资料,证明资料中应清晰体现合同范围、建设规模等内容;
(略)近三年内无违法及严重违约事件;
(略)投标人须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略)法律、行政法规、(略)相关制度规定的其他条件;
(略)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代理商投标。
四、文件的获取:(略)
五、报价文件的递交5.1报价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2024年4月3日16:00时(报价截止时间),参与单位:(略)
5.2逾期送达的报价文件,(略)将予以拒收。
5.3电子采购的供应商报价文件由电子报价表及附件共同组成。当电子报价表与附件内容冲突时,应以电子报价表的数据为准。
六、联系方式:(略)
项目地址:(略)
组织单位:(略)
组织单位:(略)
联系人:(略)
联系人:(略)
供应商注册、合作意向申请:
(略)联系人:(略)
项目联系人:(略)


2024年3月29日
七、(略)
物资名称:(略)
(略)
计量单位:(略)
数量
交货地点:(略)
交货期
1
光伏组件设备
580wp或以上高效单晶硅双面双玻N型
MWp
207.48
(略)昆明茂山镇光伏电站项目经理:(略)
2024年4月至本工程结束
2
光伏组件设备连接件
MC4

配套光伏组件设备
(略)昆明茂山镇光伏电站项目经理:(略)
2024年4月至本工程结束
1、技术要求:光伏组件设备及连接件须符合国家及行业现行的相关标准,符合本项目技术规范的相关标准要求且满足业主、图纸要求。具体指标详见第六章技术规格书。
2、验收方式:(略)
3、结算周期:每月16日办理当月结算,结算周期为上月17日至本月16日;
4、支付周期:按供货进度支付。
本合同下所有款项均使用人民币支付。付款方式:(略)
5、支付方式:(略)
①合同履约保函(合同总价的10%);
②金额为合同设备价格10%的等额收据;
2.2供方按需方书面通知所载明交付当批(批次)合同设备时间的前15天内,提交当批(批次)交货合同设备价格30%的等额收据,需方在收到等额收据并经审核无误后30日内,支付给供方当批(批次)设备价格的30%作为投料款。
2.3根据需方书面通知要求,每批次合同设备到现场指定地点:(略)
a、供方提交当期批次设备供货清单、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开箱初步检验证明、货运提单和建设方、需方、监理方及供方代表签署的当期批次设备初步验收证书正副本各二份。
2.4合同设备全部完成安装调试后,并通过联合试运行,试运行预验收合格,需方、建设方及监理方共同签发预验收合格证书后,需方、建设方、监理方及供方对合同最终金额进行结算及确认,需方在收到下列材料并经核对无误后20天内,需方将合同设备最终金额扣除5%作为质保金后,将剩余合同设备金额一次性支付给供方,作为预验收合格款。
保修(质)金可用同等金额的银行履约保函代替。如采用履约保函,甲方在收到履约保函后30日内无息支付给供方。
a、供方提交合同设备最终金额的剩余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含之后5%质保金增值税专用发票)。
b、合同设备全部设备连续试运行预验收证书正副本各二份。
C、合同最终金额确认函(需方、建设方、监理方及供方共同签字、盖章)。
2.5合同设备价格剩余的5%作为设备质量保证金,待合同设备在试运行完成后,质量保证期满后设备没有质量问题,各项性能指标达到本合同附件规定的保证值,在供方提交下列单据经建设方及需方审核无误后,需方在30天内支付给供方合同设备价格的5%。
1)金额为合同设备价格5%的财务收据;
2)所有合同设备最终验收合格证书(需方、建设方、监理方及供方共同签字、盖章)。
3)如采用银行保函代替保修(质)金,保修(质)金担保的银行必须为五大国有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及十大全国股份制银行(招商银行、浦发银行、中信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广发银行、兴业银行、平安银行)开具的银行保函。保函需按照甲方认可的附件保函格式开具。
6、其他:建设方支付需方合同设备款的支付节点及支付条件与合同4.2条款保持一致。需方需提供合同4.2条款中全部付款资料,且满足建设方付款要求。需方收到建设方支付合同设备款7日内,需及时支付给供方。
4.3技术服务费(如果有)的支付。
合同技术服务费在合同设备与发电机组联合通过最终验收并签发证书后,供方提出技术服务费支付申请并提交100%的技术服务费增值税专用发票,经需方财务审核无误后30天内以电汇或银行汇票方式:(略)
4.4运杂费的支付。
运杂费包含在设备款中,随设备款比例支付。
4.5分包和外购设备的付款
(略)由于需方与合同分包商和外购设备供货商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故本合同设备的主要分包和外购设备的付款由供方负责。如果由于发生个别原因(需方按时向供方付款而供方没有按时向分包商或外购设备供货商付款)导致分包和外购设备有可能不被按时交货以至于影响施工进度的情况,需方有权暂时终止向供方付款,在供方向合同分包商或外购设备供货商支付相关款项后,需方将继续向供方付款。需方此付款行为不能免除供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需方此行为不属于违约行为。
(略)如果供方仍未向分包商或外购设备供货商付款,需方将出于保障工程进度的目的,有权直接向分包商或外购设备供货商付款,此转付款及由此产生的财务费用将从下一笔需方的付款中扣除。
(略)如发生以本条款需方为供方支付分包商和外购设备供货商款项的情况,需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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