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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林长制信息公开制度(试行)

所属地区:安徽 发布日期:2024-04-17

宣城市林长制信息公开制度(试行)

为加强和促进林长制信息公开,制定本制度。市、县、乡、村林长制推行工作中涉及的信息公开、信息报送、工作简报等工作,适用本制度。

一、公开原则

林长制信息公开工作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依法、及时、准确地公开信息。

二、承办机构

各级林长制办公室承担本级林长制信息公开的具体工作,负责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相关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林长制协作单位在各自职能范围内负责向林长制办公室报送信息。下级林长制办公室负责向上级林长制办公室报送信息。

三、公开内容

林长制信息公开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政府、部门及行业发布的与林长制工作相关的政策文件、规章制度、技术标准等;

(二)各级林长制组织体系构建情况,主要包括林长名单、职责、监督电话等;

(三)林长制组织体系构建情况等;

(四)林长年度任务清单及完成情况;

(五)林长制工作中的新思路、新举措、重要进展及突出成效等;

(六)其他依法主动公开的事项。

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或者依法不应公开的事项,不予公开。

四、公开方式

根据信息内容和特点,一般采用以下方式进行公开:

(一)政府公报、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微博、微信公众号、新闻客户端等;

(二)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三)新闻发布会;

(四)部门工作简报、通报等;

(五)各级林草主管部门网站等;

(六)公告、通告、公示牌等;

(七)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五、公开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按照“谁公开、谁把关”的原则,各级林长制办公室对拟公开信息进行审查后方可公开。具体公开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规定执行。

市林长制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全市林长制信息公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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