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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信息获取分析系统更正公告(2023-JY38-F1002)(第1包)

所属地区:上海 发布日期:2024-04-19
所属地区:上海 - 上海 招标业主:登录查看 信息类型:招标公告
更新时间:2024/04/19 招标代理:登录查看 截止时间:登录查看
发布正文:
某信息获取:(略)
一、项目名称:(略)
二、(略):2023-JY38-F1002
三、更正信息:
某信息获取:(略)
1、“第四章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附表4技术评审标准表”
新增:“(略)演示”评审。演示同类软件项目在用案例,重点演示与本项目类似的核心功能。根据投标(报价)供应商演示情况进行评审,最优的得标准分值,其余依次按标准分值的25%递减,最低分为0分。
注:(略)(需提供验收和交付证明材料。可以使用测试环境和模拟数据。),未演示的或采用PPT、视频、截图等事先准备好材料等形式的不得分。演示时间不得超过10分钟。具体如下:
(略)
评审项目
评审内容及规则
标准分值
说明
2
(略)演示
演示同类软件项目在用案例,重点演示与本项目类似的核心功能。根据投标(报价)供应商演示情况进行评审,最优的得标准分值,其余依次按标准分值的25%递减,最低分为0分。
注:(略)(需提供验收和交付证明材料。可以使用测试环境和模拟数据。),未演示的或采用PPT、视频、截图等事先准备好材料等形式的不得分。演示时间不得超过10分钟。
1.应用相关性,根据演示案例与本项目的业务相关程度进行评审。
1
2.技术相通性,根据演示案例的关键技术可应用于本项目的情况进行评审。
1
3.根据演示案例的人机友好、操作简便、符合应用习惯的情况进行评审。
1
2、“第四章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附表4技术评审标准表”中“技术方案”
(1)“7.功能,根据对采购需求的符合情况和详细设计进行评审。”中第(1)项评审内容及规则,删除相关演示要求
原:(1)▲(略)站采集相关文献和报告等材料功能,并提供对照翻译、检索、下载、自动目录生成、自动摘要、版面还原等功能。
提供演示和证明材料的标准分,没有或无效的得0分。
改:(1)▲(略)站采集相关文献和报告等材料功能,并提供对照翻译、检索、下载、自动目录生成、自动摘要、版面还原等功能。
提供演示和证明材料的标准分,没有或无效的得0分。
(2)“7.功能,根据对采购需求的符合情况和详细设计进行评审。”中第(2)项评审内容及规则,删除相关演示要求
原:(2)(略)站采集特定实体类及其时间、位置等数据功能。
提供演示和证明材料的标准分,没有或无效的得0分。
改:(2)(略)站采集特定实体类及其时间、位置等数据功能。
提供演示和证明材料的标准分,没有或无效的得0分。
(3)“7.功能,根据对采购需求的符合情况和详细设计进行评审。”中第(3)项评审内容及规则,删除相关演示要求和更改表述
原:(3)(略)并进行重要信息搜集的能力。
提供演示和证明材料,根据供应商已完成合同/项目效能情况,如应用数量和相关性能指标等,并承诺在此项目实施,进行排序评分,第一的得标准分,依次递减25%,未提供演示或材料不得分。(排名可并列)
改:(3)(略)并进行重要信息搜集的能力。
提供证明材料,根据供应商证明材料情况,进行排序评分,第一的得标准分,依次递减25%,未提供演示或材料不得分。(排名可并列)。
(4)“7.功能,根据对采购需求的符合情况和详细设计进行评审。”中第(1)、(2)、(3)项说明,删除相关演示要求
原:提供现场展示和相关证明材料,其中现场展示须包含具有相近功能的软件模块研制报告并且须包含软件截图和实际操作录屏(单个录屏视频尽可能多覆盖指标项),相关纸质证明页作为附件加盖公章,所有现场展示的总时间不得超过10分钟;相关证明材料可以提供供应商承研过具有相似或相近指标的证明,如测试报告,或验收报告,或白皮书,或履行完成合同的证明材料。所有证明材料须加盖公章。
改: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可以提供供应商承研过具有相似或相近指标的证明,如测试报告,或验收报告,或白皮书,或履行完成合同的证明材料。所有证明材料须加盖公章。
(5)“7.功能,根据对采购需求的符合情况和详细设计进行评审。”中第(5)项评审内容及规则,更改表述
原:(5)▲根据用户和需求识别、提取、(略)数据中高价值实体及其与主题进行关联和POI信息提取的能力。
根据供应商提供证明材料效能情况,如应用数量和相关性能指标等,并承诺在此项目实施,进行排序评分,第一的得标准分,依次递减25%,没有或无效的不得分。(排名可并列)
改:(5)▲根据用户和需求识别、提取、(略)数据中高价值实体及其与主题进行关联和POI信息提取的能力。
提供证明材料,根据供应商证明材料情况,进行排序评分,第一的得标准分,依次递减25%,未提供演示或材料不得分。(排名可并列)。
(6)“7.功能,根据对采购需求的符合情况和详细设计进行评审。”中第(8)项评审内容及规则,细化表述,将供应商修改为供应商或生产厂家
原:(8)▲可通过单向隔离器等传输设备,(略)端进行自动化/手动传输((略)端→摆渡机→(略)端),由供应商提供相关硬件设备、传输方案和安全检测方案(含病毒查杀),(略)须为军队权威认证部门认证目录中的产品或具备军用信息安全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
①根据供应商已完成合同/项目效能情况,并承诺在此项目实施,得2分。
②已完成合同/项目中提供目录截图或军用认证证书,得2分。
③提供已完成具备自动传输方案的项目案例及其中包含的传输效率自动化程度进行加分,同时满足,得3分;承诺实施自动化但无相关材料,得1分。
不响应得0分。
改:(8)▲可通过单向隔离器等传输设备,(略)端进行自动化/手动传输((略)端→摆渡机→(略)端),由供应商提供相关硬件设备、传输方案和安全检测方案(含病毒查杀),(略)须为军队权威认证部门认证目录中的产品或具备军用信息安全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
①根据供应商或生产厂家已完成合同/项目情况,并承诺供应商或生产厂家(原厂服务)在此项目实施,得2分。
②根据供应商或生产厂家已完成合同/项目中提供目录截图或军用认证证书,得2分。
③根据供应商或生产厂家提供已完成具备自动传输方案的项目案例及其中包含的传输效率自动化程度进行加分,同时满足,得3分
(7)“7.功能,根据对采购需求的符合情况和详细设计进行评审。”中第(9)、(10)项说明,删除产品技术承诺
原: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产品技术承诺,其中相关证明材料可以提供供应商承研过具有相似或相近指标的证明,如测试报告,或验收报告,或白皮书,或履行完成合同的证明材料。
改: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可以提供供应商承研过具有相似或相近指标的证明,如测试报告,或验收报告,或白皮书,或履行完成合同的证明材料。所有证明材料须加盖公章。
(8)“7.功能,根据对采购需求的符合情况和详细设计进行评审。”中第(9)项评审内容及规则,更改表述
原:(9)具备事件溯源能力,可以挖掘相关事件信息较早期的出处,提供信源可靠性程度、事件热度量化评估功能,(略)站可信度作为排序参数。
根据供应商已完成合同/项目效能情况,如应用数量和相关性能指标等,并承诺在此项目实施,进行排序评分,第一的得标准分,依次递减25%分,不响应或无效或低于标的指标的得0分。(排名可并列)
改:(9)具备事件溯源能力,可以挖掘相关事件信息较早期的出处,提供信源可靠性程度、事件热度量化评估功能,(略)站可信度作为排序参数。
提供证明材料,根据证明材料情况进行排序评分,第一的得标准分,依次递减25%分,不响应或无效或低于标的指标的得0分。(排名可并列)
(9)“7.功能,根据对采购需求的符合情况和详细设计进行评审。”中第(9)项标准分值,修改分值
原:2
改:1
(10)“7.功能,根据对采购需求的符合情况和详细设计进行评审。”中第(11)项标准分值,修改分值
原:2
改:1
(11)“7.功能,根据对采购需求的符合情况和详细设计进行评审。”中第(12)项标准分值,修改分值
原:2
改:1
3、“第四章-附表4技术评审标准表”中“重要/一般技术指标评审”
(1)第1项评审内容及规则,删除相关演示要求
原:1.▲图像/视频人物检测率≥85%,识别准确率≥80%(参考图像/视频背景像素优于1024×1024,且人物在画面的占比≥35%)。
提供演示和证明材料,同时提供图像和视频检测识别性能,依据性能参数排序(每5%为同一档且不得低于标的指标)第一的得标准分,依次递减25%,不响应或无效或低于标的指标的得0分。(排名可并列)
改:1.▲图像/视频人物检测率≥85%,识别准确率≥80%(参考图像/视频背景像素优于1024×1024,且人物在画面的占比≥35%)。
提供证明材料,同时提供图像和视频检测识别性能,依据性能参数排序(每5%为同一档且不得低于标的指标)第一的得标准分,依次递减25%,不响应或无效或低于标的指标的得0分。(排名可并列)
(2)第1项中说明,删除相关演示要求
原:提供现场展示和相关证明材料,其中现场展示须包含具有相近功能的软件模块研制报告并且须包含软件截图和实际操作录屏(单个录屏视频尽可能多覆盖指标项),相关纸质证明页作为附件加盖公章,所有现场展示的总时间不得超过10分钟;相关证明材料可以提供供应商承研过具有相似或相近指标的证明,如测试报告,或验收报告,或白皮书,或履行完成合同的证明材料。所有证明材料须加盖公章。
改: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可以提供供应商承研过具有相似或相近指标的证明,如测试报告,或验收报告,或白皮书,或履行完成合同的证明材料。所有证明材料须加盖公章。
(3)第4项评审内容及规则,修改描述
原:系统交付且验收后,(略)站数≥3(略)站数≥150个/年;(略)数≥3(略)站数≥150个/年。
改:系统交付且验收后,(略)站数≥3(略)站数≥150个/年;(略)数≥3(略)数≥150个/年。
4、“第六章采购项目商务和技术要求”“二、技术要求”“(二)(略)端数据服务需求”中“1.(略)信息汇聚和数据预处理-性能指标”,修改描述
原:系统交付且验收后,(略)站数≥3(略)站数≥150个/年;(略)数≥3(略)站数≥150个/年。
改:系统交付且验收后,(略)站数≥3(略)站数≥150个/年;(略)数≥3(略)数≥150个/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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