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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唐东营发电有限公司竞价公告

所属地区:山东 发布日期:2024-04-19
所属地区:山东 - 东营 招标业主:登录查看 信息类型:招标公告
更新时间:2024/04/19 招标代理:登录查看 截止时间:登录查看
(略)竞价公告
(略):NJJD-(略)4-240
(略)就市场煤采购进行公开竞价,欢迎具备资格的供应商参加。
一、基本信息
1.煤种:烟煤
2.采购数量:30,000吨
3.交货地点:(略)
4.交货日期:(略)(略)
5.运输方式:(略)
6.交货价格:到厂价
7.数量验收方式:(略)
8.质量验收方式:(略)
9.货款结算方式:(略)
10.是否含税:含税
二、(略)
(略)(略)
三、时间安排
1.竞价模式:一次报价
2.第一次报价截止时间:(略):20:52
四、质量标准
煤炭指标
单位:(略)
典型值
拒收值
发热量(收到基低位)
kcal/kg
≥4,800
<2,800
收到基全硫St,ar
%
<1.2
≥3
干燥无灰基挥发份Vdaf
%
收到基灰分Aar
%
全水分(Mt)
%
空干基内水(Mad)
%
粒度
mm
灰熔点(ST)

哈式可磨系数(HGI)
HGI
五、奖惩标准
备注:
在报价结束前,(略)缴纳8万元竞价及合同履约保证金,否则报价无效。若竞价成功,竞价保证金将自动转为合同履约保证金,竞价未能成功且无违规事项,将无息退还。帐户名称:(略)
煤炭买卖合同(市场)
(略)
(略)(略)-2024年月-
买受人(买方):(略)签约时间:年月日
出卖人(卖方):签约地点:(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买、卖双方经平等协商,就煤炭购销事宜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收货人名称:(略)
1.收货人为:(略)
2.交货期间为:2024年4月22日至2024年5月10日。
3.供煤矿点、交货地点:(略)
品名/煤种供煤矿点(产地)发站到站交货地点:(略)
(略)煤场合计(略)1112
分月计划(或旬/日计划)交货量系基于买方电量计划进行确定,买方可根据实际电量和需求变化对计划交货量、交货时间、交货地点:(略)
4.品种规格及质量要求:
卖方所供煤炭需满足《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和以下煤质指标要求:
品名/煤种发热量全水灰分挥发分硫分灰熔点哈氏可磨系数粒度
Qnet,ar(千卡/千克)Mt(%)A,ar(%)Vdaf(%)St,ar(%)ST(℃)HGI(mm)
烟煤(略)-411.(略)
所供煤炭中不得含有任何对卸输煤设施、(略)及燃烧设备造成意外损坏的物质,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由卖方承担。
二、运输方式:(略)
1.运输:本合同项下煤炭的运输由卖方组织,托运人为卖方,并以汽车运输的方式:(略)
卖方负责汽车运输时,运输车辆必须符合《(略)交通安全法》和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并遵守买方的调度和指挥。
2.风险分担: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在货物交付买方之前,煤炭所有权归卖方所有,其毁损、灭失的风险及损失由卖方承担。在货物交付买方后起,煤炭所有权转归买方所有,其毁损、灭失的风险及损失由买方承担。
3.费用承担:在货物交付买方之前,有关本合同项下煤炭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堆存费、仓储等费用)由卖方承担;在货物交付买方后,有关煤炭的一切费用由买方承担。
三、数量及质量验收
1.数量以吨为计量单位:(略)
2.以买方数量、质量为初步验收依据的,如卖方对验收结果有异议,应在接到该批次验收结果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异议,经协商后可委托具有省级及以上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授权资质的第三方煤质检验机构进行复检,买、卖双方以复检结果进行最终验收结算。如卖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异议,则该验收结果即作为最终验收结算依据。
3.检验费用:数量检测费用由买方承担,质量检测费用由买方承担。发生复检时,复检费用由买、卖双方主张的检验结果与最终复检结果偏差较大的一方承担,若偏差相同,则复检费用由提出异议方承担。
4.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卖方应熟知和遵守买方验收相关制度或标准,掺杂使假或违反附件所列制度或标准的责任由卖方承担。
四、合同价格
1.煤价(含增值税,增值税税率为13%,采用单卡计价方式:(略)
煤价=基准价格+质量调整价+数量调整价+其他因素调整价
(1)基准价格:质量指标符合本合同第一条第3项约定标准的煤炭到厂交货含税基准价格,具体如下:
品名/煤种热值范围(千卡/千克)热值基准价格元/[(千卡/千克).吨]加权方式:(略)
烟煤4800合同周期收到基加权低位发热量×热值基准价格
(1.1)收到基低位发热量大于等于4700千卡/千克小于4800千卡/千克时,以4800千卡/千克煤价为基准,每降低1kcal/kg,按照(热值基准价格×1)扣罚;
收到基低位发热量小于4700千卡/千克时,以4700千卡/千克煤价为基准,每降低1kcal/kg,按照(热值基准价格×2)扣罚结算金额为负数时,结零为止。
(2)质量调整价:
①发热量指标以本合同第一条第4项约定的各品种“煤炭质量”为基准,在约定范围内的,按照品种基准价格/相应基准发热量进行加价或减价。超出约定范围的,按照以下方式:(略)
卖方每个自然日运输至买方收货地的煤炭数量作为一个批次,单批次收到基低位发热量低于4000千卡/千克时,该批次所供煤炭按照本合同约定价格单独结算,不与高热值煤加权结算。
②硫分/挥发分等指标以本合同第一条第4项约定的各品种“煤炭质量”为基准,在约定范围内的,不调整价格。超出约定范围的,按照以下方式:(略)
煤质指标指标范围变化幅度价格增减额(价格或比例)增减基准加权方式:(略)
硫分>1.2%0.01%减0.4元/吨1.2合同周期(加权验收值-增减基准)/变化幅度×价格增减额
灰熔点<1300℃1℃减0.2元/吨1300合同周期
挥发分41%<0.01%减0.02元/吨41合同周期
<30%0.01%减0.02元/吨30合同周期
根据双方无异议的质量验收报告,收到基全水分超出本合同中约定的全水分以上部分为非煤炭重量,结算金额即为:(过衡总重量-非煤炭重量)*到厂验收未扣水单价。实际结算单价为:结算金额/过衡总重量。
(3)数量调整价:
以本合同第一条第3项约定的供货总数量为基准,在约定范围内的,不调整价格。未达到约定范围的,按照以下方式:(略)
①实际供货总数量大于合同约定数量且偏差在10%以外的,买方有权选择拒收超出部分或者接受超出部分。选择接受的,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供货量大于合同量110%的部分,结算价格按结算热值单价每1千卡/千克降低0.002元/吨进行结算。
②兑现率﹤80%的,(略)履约保证金人民币捌万元整,同时按照以下标准进行价格考核:如70%≤兑现率﹤90%,在本合同约定价格考核的基础上,结算热值单价每1千卡/千克再降低0.001元/吨;如兑现率﹤70%,在本合同约定价格考核的基础上,结算热值单价每1千卡/千克再降低0.002元/吨。
五、结算及付款
1.双方存在数量或/和质量异议时,在交货后5个工作日内,买、卖双方对数量或/和质量不能达成一致的,提请第三方进行复检,以复检的结果进行验收结算。
2.买、卖双方对货物不存在任何异议后,买方于每月根据以下结算单据对上月货款进行结算:
(1)过衡单、货物交接单、数量计量结果,如存在过数量异议的,应提交数量最终结果依据;
(2)质量化验结果,如存在过质量异议的,应提交质量最终结果依据。
3.结算方式:(略)
4.付款方式:(略)
六、争议解决
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买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2.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七、联系方式:(略)
1.采购执行单位:(略)
2.联系人:(略)
3.联系电话:(略)
八、备注
(略)委托,(略)负责运营。平台对煤炭竞价实行有偿服务,兹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竞价服务费收费主体单位:(略)
九、合同附件
市场煤采购合同标准模板(到厂交货).docx
市场煤采购合同标准模板(到厂交货).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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