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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能源发电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杭锦发电有限公司4月26日二次专场交易公告

所属地区:内蒙古 发布日期:2024-04-26
所属地区:内蒙古 - 鄂尔多斯 招标业主:登录查看 信息类型:招标公告
更新时间:2024/04/26 招标代理:登录查看 截止时间:登录查看
(略)高度重视和保护会员企业商业信息安全,未经同意,各交易方均不可泄露未公开交易信息(含专场交易信息),否则将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为引导(略)场价格在(略)间运行,推动上下游协调高质量发展,(略)交易的过程中合理出价,自觉维护(略)场秩序。
(略)2024年04月电煤采购进行电子专场交易,交易信息现对外公开发布,凡符合条件的供应单位:(略)
一、交易时间
2024年04月26日10:30—11:00。
二、交易资格
(一)资审合格的煤炭生产企业、洗选企业、经销企业;如属于同一法人或同一授权委托人的,不允许参与同一煤种的交易。
(二)交易商需缴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额度为采购1-3500(粉煤)为100万元。
三、成交规则
按照“优先价格低、其次煤炭生产企业优先、最后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交易商。
四、煤炭质量标准
五、交易煤种、采购量及委托价
六、合同价格的确认
定价机制:委托价为一票到厂(站)含税价(含13%税)。
七、数量、质量确认
(一)数量确认及要求:以购方过磅数量为准;拉运车辆到厂需车车核对出矿磅单,否则拒收。
(二)质量确认及要求:以购方化验结果为准。接卸过程中煤车内含有大块矸石、煤泥、铁器、垃圾等,(略)将进行扣吨处理。煤矸石不得大于50mm,发现大于50mm煤矸石每块扣0.5吨。发现来煤存在粒径直径大于200mm的石头每有1块扣10吨;
(三)运输方式:(略)
八、质量价格调整
(一)采购1-3500千卡/千克(粉煤)煤种:购方验收以一个结算周期(自然月结算)入厂煤化验结果加权平均数作为计价依据。
1.热值考核条款:
(1)如Qnet,ar>3500千卡/千克,以3500千卡/千克为基准,每高于合同热值1千卡/千克,价格增加(合同价格/合同热值)元/吨1.0倍(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三位)。
(2)如3400千卡/千克≤Qnet,ar<3500千卡/千克,以3500千卡/千克为基准,每低于1千卡/千克,价格减少(合同价格/合同热值)元/吨的1.0倍(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三位);
(3)如3200千卡/千克≤Qnet,ar<3400千卡/千克,以3500千卡/千克为基准,每低于1千卡/千克,价格减少(合同价格/合同热值)元/吨的3.0倍(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三位);
(4)如3000千卡/千克≤Qnet,ar<3200千卡/千克,以3500千卡/千克为基准,每低于1千卡/千克,价格减少(合同价格/合同热值)元/吨的4.0倍(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三位);
(5)如化验单批次Qnet,ar<3000千卡/千克,以3500千卡/千克为基准,每低于1千卡/千克,价格减少(合同价格/合同热值)元/吨的5.0倍(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三位),并停煤整顿。单批次考核煤款扣至0元为止。
2.硫分考核条款:
(1)1.4%<(St,d)≤1.5%,以1.4%为基准,每增加0.01%价格减少0.2元/吨;
(2)1.5%<(St,d)≤1.6%,以1.5%为基准,在上一(略)间基础上,每增加0.01%价格减少0.4元/吨;
(3)(St,d)>1.6%,以1.6%为基准,在上一(略)间基础上,每增加0.01%价格减少0.6元/吨;
3.水分、灰分考核条款:
上述质量指标中,如灰分(Aar)>38%、全水分(Mar)>25%,均按加权百分比扣款。若全水分和灰分超出合同值,每高于合同值0.01个百分点,结算价格调减0.3元/吨。
扣款方法:合同价格-(验收指标-合同指标)×100×0.3。
4.执行单批次处罚的,各项指标不参与结算周期加权平均。
九、合同兑现率考核
按合同执行期进行统计,如出现跨期结算的,前期兑现率可暂估,合同期满后按实际完成兑现率调整。(内蒙古能源集团月度财务结算时间:自然月结算)
(一)合同兑现率70%-90%(不含90%)的,合同基础价下调15元/吨做为煤款结算基础价,并在此基础上继续按合同条款要求进行其他指标考核。
(二)合同兑现率50%-70%(不含70%)的,合同基础价下调20元/吨做为煤款结算基础价,并在此基础上继续按合同条款要求进行其他指标考核。
(三)合同兑现率低于50%(不含50%)的,合同基础价下调25元/吨做为煤款结算基础价,并在此基础上继续按合同条款要求进行其他指标考核。
(四)供煤过程中,实际供应量超过合同量的90%时,需提前与购方沟通,在购方许可的前提下,可适当增加供煤量,最大不能超过合同量的120%。
(五)如果确因购方原因造成合同兑现率低于90%,根据实际情况,不再执行上述考核办法。
(六)合同履约期内,按日计划8000吨及以上进煤。若销方连续三日的平均日进煤量未到达8000吨及以上,购方将约谈销方,并进行停煤整顿;停煤整顿后,若销方日供煤仍未到达8000吨及以上,(略)成交价减5元/吨作为结算基础价,直至销方按日计划量供煤;停煤整顿后,若销方又连续三日平均日进煤量未到达8000吨及以上,则购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进行违约处理。
(七)如因销方煤质问题造成停煤整顿,影响兑现率未完成的责任,由销方承担。
(八)合同履约期间,出现影响购方机组安全运行情况,购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九)购销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如战争、封锁、骚乱、疫情以及火灾、水灾、恶劣天气等自然灾害)或政府政策性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时,应提前三日书面通报对方,并根据实际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十)不可抗力解除后,购销双方是否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取消履行本合同,双方应本着相互谅解、互惠互利原则协商确定。
十、货款支付
(一)合同执行期内按照来煤量、化验报告进行结算。
(二)开具符合税务部门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付款。原则上次月结清上月全部煤款,支付方式:(略)
十一、履约处理
(一)未成交交易商的履约保证金,(略)申请出金,(略)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出金。
(二)履约期限内,若成交单位:(略)
(三)交易商完成成交量的70%以上(含70%),可在煤炭供需合同执行期满后10日内,由交易商申请,(略)审核后,退还相应履约保证金。
(四)如因专场组织方的原因未完成成交量,依据双方自愿的原则由交易商自由选择延续供应或放弃,若选择顺延供应的交易商参与下月交易并成交,顺延量执行价格执行下月成交价;若交易商未参加下月交易或未成交,则价格执行实际供煤下月的加权平均价,至总量完成约定的比例为止。
(五)竞价或摘牌成交后,成交双方应在规定时间内签署煤炭交易合同,若成交交易商因自身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签署合同,(略)相应账户。(略)可按原竞价报价队列依次确定增补交易商,另行进行增补竞价或挂牌交易。增补交易成交价若与原交易成交价产生价差,则由原成交交易商按增补交易成交数量全额弥补增补交易商。
(六)以虚假手段获取:(略)
十二、交易规则及内容:参见《(略)专场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十三、合同履约执行期
合同执行期从2024年04月27日起执行,至2024年05月04日止。
2024年4月26日
(责任编辑:交易指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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