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号)、《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生态环境部公告(2018年第9号)的规定和《关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藏环函〔2018〕210号)的相关要求,即:建设单位:
(略)
一、工程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略)
建设单位:
(略)
建设地点:
(略)
二、公示内容
公示内容:2024年4月28日-2024年5月28日
三、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
为听取社会各界对本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特将本项目验收调查情况及验收情况进行公示(验收调查报告表、验收意见)。公众可通过发送电话、传真、信函或者面谈等方式:
(略)
四、公众反馈意见联系方式:
(略)
联系单位:
(略)
编制单位:
(略)
联系电话:
(略)
反馈日期:自公示后20个工作日内。
附件1:验收总体意见.pdf351.0KB,下载次数0
附件2:(PDF全本)
(略)砂石厂和砖厂项目验收监测报告表.pdf351.0KB,下载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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