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82号,2017年10月1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及企业自行验收相关规定和要求,于2024年5月7日将项目验收监测报告公示,如有建议意见,请于2024年5月31日前(20个工作日)提出。
公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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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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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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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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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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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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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日期:2024年5月7日至2024年5月31日
验收意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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