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
(略)顺和村2、3、8组,福
(略)14组1.7229公顷集体农用地(其中:非永久基本农田耕地0.5450公顷,园地0.9944公顷,其他农用地0.1835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将本次批准转为的建设用地和上述农村集体原有的建设用地0.1265公顷,合计1.8494公顷土地征收为国家所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该批次征收土地公告如下。
一、批准机关、
(略)、领取时间和批准批次名称:
(略)
批准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
(略):川府土〔2024〕194号
领取时间:2024年4月28日
批准批次名称:
(略)
二、建设用地项目用途
基础设施建设。
三、被征地村(社区)组范围、位置、地类和面积
(一)高县月江镇顺和村2组,拟征收土地0.0279公顷,其中农用地0.0279公顷。
(二)高县月江镇顺和村3组,拟征收土地0.0518公顷,其中农用地0.0518公顷。
(三)高县月江镇顺和村8组,拟征收土地1.5544公顷,其中农用地1.5544公顷。
(四)高县月江镇福
(略)14组,拟征收土地0.2153公顷,其中农用地0.0888公顷、建设用地0.1265公顷。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和安置途径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
(略))规定标准执行。
地类名称:
(略)
面积(公顷)
土地补偿费标准(万元/公顷)
安置补助费标准(万元/公顷)
耕地
0.5450
28.86
43.29
园地
0.9944
林地
0
草地
0
其他农用地
0.1835
建设用地
0.1265
未利用地
0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按照《
(略))规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三)安置途径
1.人员安置。本次征收土地产生的被征地农民由征地单位:
(略)
2.住房安置。本次征收土地涉及农村村民房屋搬迁的,根据《高县人民政府关于印
(略))规定,县域内各类城镇
(略)(含经济
(略))范围内的房屋拆迁户,实行统建还房或货币补助方式:
(略)
五、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按城镇居民进行管理的被征地农民,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建立社会保险关系。
六、交付土地
本公告发布后,由有关部门按照签订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及时支付补偿费用。相关各方及时清理地上附着物,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时间交付土地。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
(略)人民政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七、其他事项
(一)高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受理对本公告内容的查询,
(略)具体实施。
(二)对征收决定有异议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停止土地征收决定的实施。
(三)本公告时间为三十日。
联系人:
(略)
地址:
(略)
高县人民政府
2024年5月6日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
详细信息及联系方式只对会员开放
请登录/申请免费试用成为会员
187-8889-824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