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你委《关于转报申请核准巫溪朝阳风电二期项目的请示》(巫溪发改文〔2024〕33号)收悉。
(略))要求,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为进一步提
(略)新能源装机水平,优化能源结构,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同意建设巫溪朝阳风电二期项目(项目代码:
(略)-
(略)),项目业主为渝能(集团)
(略)。
二、项目建设地点:
(略)
三、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总装机规模2万千瓦风力发电机组,同步配套建设0.3万千瓦/0.3万千瓦时储能等相关附属设施。
四、项目总投资为1.07亿元,其中业主自筹资金0.21亿元、占比20%,银行贷款0.86亿元、占比80%。
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目录〉的通知》(发改环资规〔2017〕1975号),本项目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及运行要满足国家生态环保标准,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耗、提高效率,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六、本项目招标范围为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招标方式:
(略)
七、核准项目相关要件为
(略))。
八、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按照《
(略)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九、请项目业主根据本核准文件,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申请办理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境影响评价、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等相关手续。项目应按照渝能源电〔2023〕52号文要求,
(略)接入。同时,你委要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项目所涉储能设施备案手续,并认真落实好电力项目建设属地安全管理责任。
十、本核准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有效期限2年。在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且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请在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且未按规定获取:
(略)
(略)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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