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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赤峰学院经费审批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所属地区:内蒙古 发布日期:2024-05-14
所属地区:内蒙古 - 赤峰 招标业主:登录查看 信息类型:审批项目
更新时间:2024/05/14 招标代理:登录查看 截止时间:登录查看

赤院院字〔2024〕77号
关于印发《赤峰学院经费审批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单位:(略)
《赤峰学院经费审批管理办法(修订)》经学校研究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赤峰学院
2024年5月13日
赤峰学院经费审批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经费审批管理,简化经费审批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合理控制各项开支,进一步落实经济责任制,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财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原则,计划财务处作为学校财务管理机构,对各项经费支出进行核算、监督。
第三条经费支出审批是学校经济责任制的重要内容。校内各级领导干部应认真学习贯彻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及我校相关财务制度,按照“事权和财权统一”的原则,既按规定行使领导职权,确保事业任务的完成,又按规定承担经济责任,确保国家和学校利益不受损失。
第四条学校的各项经费支出,根据资金性质和额度大小划分审批权限,分级审批、分级负责。
第五条校领导、各单位:(略)
第六条各项经费支出须严格按照学校年度事业经费预算(含已列入预算的基建投资)、科研项目预算(合同)和专项资金预算执行。
第二章经费开支的审批权限
第七条经费审批一律实行“一事一批”,一件事项不得分割处理。
第八条人员经费支出
涉及在编人员工资、长期聘用人员工资、离退休人员支出、人才引培经费支出、其他人员支出以及社会保障支出,均由人事处根据国家、(略)及学校的相关政策和规定核定审批、计划财务处审核发放。
国家助学金和奖学金、学校助学金和奖学金、困难补助、勤工助学款、减免学费等,由学生工作处、研究生院依据相关政策核准,由分管校领导审批,计划财务处审核发放。
经费性质
金额
审批
审核
人员工资、
社会保障
支出
人事处处长
计划财务处分管副处长
人才引培
支出
2万元以下(含)
人事处处长
2万元以上-10万元(含)
人事处处长、分管业务副校长
计划财务处处长
10万元以上-20万元(含)
人事处处长、分管业务副校长、分管财务副校长
20万元及以上
人事处处长、分管业务副校长、分管财务副校长、校长
学生奖助
学金
部门负责人(学生工作处、研究生院)、分管业务副校长
计划财务处分管副处长
第九条三公经费支出
经费性质
金额
审批
审核
三公经费
0.2万元以下(含)
各单位:(略)
负责人
计划财务处分管副处长
0.2万元以上-3万元(含)
各单位:(略)
计划财务处处长
3万元以上
各单位:(略)
计划财务处处长
第十条部门经费支出
经费性质
金额
审批
审核
党政管理部门、群团机构、教辅机构
0.5万元以下(含)
各单位:(略)
负责人
计划财务处处长
0.5万元以上—10万元(含)
各单位:(略)
10万元以上-20万元(含)
各单位:(略)
20万元以上
各单位:(略)
研究机构
3万元以下(含)
机构负责人
计划财务处分管副处长
3万元以上-10万元(含)
机构负责人、分管业务副校长
计划财务处处长
10万元以上-20万元(含)
机构负责人、分管业务副校长、分管财务副校长
20万元以上
机构负责人、分管业务副校长、分管财务副校长、校长
二级学院
3万元以下(含)
二级学院负责人
计财处
分管副处长
3万元以上-5万元(含)
二级学院负责人
计财处处长
5万元以上-10万元(含)
二级学院负责人、分管业务副校长
10万元以上-20万元(含)
二级学院负责人、分管业务副校长、分管财务副校长
20万元以上
二级学院负责人、分管业务副校长、分管财务副校长、校长
第十一条科研项目经费
科研项目经费包括纵向科研项目、横向科研项目、各类学生创新创业项目等。
经费性质
金额
审批
审核
科研项目经费(纵向)
10万元以下(含)
项目负责人
科技处
10万元以上-20万元(含)
项目负责人、分管业务副校长、分管财务副校长
计划财务处分管副处长
20万元以上
项目负责人、分管业务副校长、分管财务副校长、校长
科研项目经费(横向)
30万元以下(含)
项目负责人
科技处
30万元以上
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略)
计划财务处分管副处长
第十二条设备购置费支出
经费
性质
金额
审批
审核
设备购置费支出(科研项目除外)
1万元以下(含)
经费负责人
计划财务处处长
1万元以上-10万元(含)
经费负责人、分管副校长
10万元以上-20万元(含)
经费负责人、分管副校长、分管财务副校长
20万元以上
经费负责人、分管副校长、分管财务副校长、校长
第三章经费审批的要求
第十三条经费审批实行备案制。经费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及学院(处、部)领导应将自己的签字先报计财处备案,方可办理会计结算业务。在报销单或借款单上的签字应与备案一致。
第十四条同一经济业务只需校领导审批一次即可。在第一次办理会计业务时须附审批原件,办理后续业务时,需附该审批件的复印件,(略)(基本建设开支业务除外)。
第十五条凡经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经济开支事项,在借款或报账时,均须附参会人员签字的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纪要。
第十六条经费开支审批执行回避制度。经费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不能审批自己办理的经费开支事项,也不能审批配偶、近亲关系的人员开支的经济事项,这些经费开支事项须由其他相关领导审批。
第十七条各项经费开支必须按照审批权限,由相关的经费负责人审批,并注明经费开支渠道。
第十八条对于材料加工、服务购置、设备购置、图书购置、大宗物资材料采购、工程款(包括基建和维修)等的开支,应提供具有法律效应的合同或协议、工程进度表、决算书及验收证明等。
第十九条原始票据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票据存根联或记账联复印件,加盖出票单位:(略)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学校审计部门依据校内审计管理办法和工作计划,不定期对独立预算单位:(略)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原《赤峰学院经费审批管理办法(修订)》(赤院党政办字〔2019〕32号)的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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