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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兴风林有机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迁改扩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公示

所属地区:广东 发布日期:2024-05-17
所属地区:广东 - 东莞 招标业主:登录查看 信息类型:履约验收公告
更新时间:2024/05/17 招标代理:登录查看 截止时间:登录查看
2024年5月11日,(略)(迁改扩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测报告表并对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和审批部门审批决定等要求对本项目进行验收,提出意见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1、建设地点:(略)
建设地点:(略)
规模:占地面积3000m2,建筑面积3328m2。
主要建设内容:项目年产有机玻璃300吨、塑料制品5吨。主要设备有裁切机2台、激光雕刻机11台、CNC雕刻机6台、布轮抛光机4台、丝印机6台、空压机2台等。
2、环保审批情况
(略)(迁改扩建)项目位(略)
3、投资情况
项目实际总投资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5万元,占总投资的5%。
4、验收范围
本次验收范围为生活污水、雕刻、丝印、烘干、UV打印、点胶、抛光、裁切、高光、成型工序废气、噪声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竣工验收。注塑工序废气污染防治设施竣工验收不在验收范围内。
二、项目工程变动情况
本项目工程建设内容与环评初阶段规划内容相比,主要生产设备数量除注塑工序暂未建设,其余生产设备数量与环评审批一致。
三、项目环保设施执行情况
经现场检查,项目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基本落实了《(略)(迁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东环建〔2023〕11471号),具体如下:
(一)项目不排放生产性废水。抛光除尘用水、冷却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略))B级标准的较严值后(略)(略),引至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
(二)项(略)内VOCs无组织排放符合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略))及其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和《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略))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的较严值。雕刻、丝印、烘干、UV打印、点胶、抛光、裁切、高光、成型工序在密闭空间或者密闭设备中进行,产生的废气经配套设施收集处理后高空排放,其中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略))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略))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略))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的较严值,总VOCs有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
(DB44/(略))表2第Ⅱ时段排放限值,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略))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的VOCs执行广东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略))表3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无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略))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略))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略))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略))表1中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扩改建标准。
(三)项目落实了有效的生产设备的消声降噪措施,厂界东、南面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略))2类排放限值标准;西、北面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略))4类排放限值标准。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安全分类贮存,并依法依规处理处置。
四、项目验收监测情况
经监测单位:(略)
五、环境保护设施调试效果
(略)于2024年4月1、2日进行现场验收监测,验收期间监测结果如下:
(一)废水监测结果
项目生活污水满足《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略))表1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控制项目B级限值标准的较严值要求。
(二)废气监测结果
项目雕刻、丝印、烘干、UV打印、点胶工序产生的废气经“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高空排放,其中雕刻、丝印、烘干、UV打印、点胶工序排放口中总VOCS最大排放浓度为8.83mg/m3,非甲烷总烃最大排放浓度为3.67mg/m3,臭气浓度最大排放浓度为354(无量纲);雕刻、点胶工序排放口中总VOCS最大排放浓度为7.44mg/m3,非甲烷总烃最大排放浓度为4.09mg/m3,臭气浓度最大排放浓度为851(无量纲)。项目抛光工序产生的废气经“自带水喷淋”处理后高空排放,颗粒物最大排放浓度为14.5mg/m3。项目厂界总VOCs监控点最大排放浓度为0.56mg/m3,厂界非甲烷总烃监控点最大排放浓度为0.81mg/m3,厂界臭气浓度监控点最大排放浓度为18(无量纲),厂界颗粒物监控点最大排放浓度为0.53mg/m3,厂区内非甲烷总烃监控点最大排放浓度为1.64mg/m3。废气排放均满足环评批复相关要求。
(三)厂界噪声监测结果
项目主要噪声源为生产设备、辅助设备噪声,通过车间隔声、基础减振等措施,降低设备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验收监测期间,厂界南面昼间噪声监测值为58~59dB(A),西、北面昼间噪声监测值62~67dB(A),噪声南面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略))2类排放限值标准,西、北面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略))4类排放限值标准要求。
(四)固废落实情况
(略)回收处理,危险废物经集中收集后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略)
六、验收结论
本迁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经批准后,其性质、规模、地点:(略)
七、建议和要求
1、项目中已审批同意但尚未建设的注塑工序待安装后必须完善相关环保手续,方可投入使用。
2、建设单位:(略)
3、积极配合各级环保部门做好该项目的日常环境保护监管工作,对该项目污染防治有新要求的,应按新要求执行。
4、落实环境风险应急预案要求,定期组织演练。
5、按国家、省、市关于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做好相关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附件1:风兴林验收报告.pdf22.1MB,下载次数0
附件2:风兴林验收意见.pdf2.1MB,下载次数0
附件3:风兴林情况说明.pdf1.4MB,下载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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