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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德市第一人民医院医共体快速多舱式全自动清洗消毒器(含回传轨道)采购项目质疑答复公告[杭州博望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所属地区:浙江 发布日期:2024-05-24
所属地区:浙江 - 杭州 招标业主:登录查看 信息类型:招标公告
更新时间:2024/05/24 招标代理:登录查看 截止时间:登录查看
质疑人:(略)
地址:(略)
法定代表人:王福珍
委托代理人:钱耀鹏电话:(略)
质疑事项1:招标文件资格设定与采购意向不一致,招标文件设定不合理,限制潜在投标人。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中:“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3.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专门面向中小企业”。
(略)(略)医共体于2024年1月31日发布《(略)(略)医共体2024年2月至5月政府采购意向》中关于快速多舱式全自动清洗消毒器(含回传轨道)采购项目,明确写明该项目对中小企业预留情况为“不预留”,公告链接:
https://(略).gov.cn/site/detail?parentId=600007&articleId=1KGjPgGnRrDeYTGz55PevA%3D%3D&utm=site.site-PC-37000.979-pc-websitegroup-zhejiang-secondPage-(略)(公告截图后附)该采购项目在采购意向公告中指出不对中小企业预留,现在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属于利用政策漏洞,限制潜在投标人投标,违反相关规定。
质疑答复内容:该条款不予更改,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事实依据:采购意向仅作为供应商了解各单位:(略)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文件。
质疑事项2:招标参数第4条“单舱有效容积:≥550L。”
事实依据:(略)场上主流产品调研,多数清洗机容积在500-550L范围内,其次清洗机容积不是越大越好,而是相对装载量而言,容积率越大越好,即越小的容积装载越多的物品量,能有效节约用水用电,节约耗材的使用。其次,根据整体招标参数来看,满足整体参数要求的品牌不足三家,有指向特定品牌的嫌疑,违反相关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略)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请求:参数修改为“单舱有效容积:500-550L”;
质疑答复内容:该条款不予更改,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事实依据:设备的容积是参数的重要参数,容积大小在一定程度上决定对器械的处理能力。本次招标要求的设备容积是范围值,并非某品牌独家参数,(略)场上满足该参数的产品达到三家及以上,不存在唯一性和排他性。且贵方在事实依据中所表述“(略)场上主流产品调研,多数清洗机容积在500-550L范围内”已(略)场主流产品均满足采购需求。
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第七款
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包括以下内容:
(三)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
(七)采购标的的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
2、《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八条确定采购需求应当明确实现项目目标的所有技术、商务要求,功能和质量指标的设置要充分考虑可能影响供应商报价和项目实施风险的因素。
质疑事项3:招标参数第12条“设备负载架采用非不锈钢圆棒材料生产,采用全不锈钢板材加工工艺的负载架,负载架承重力好,使用寿命长。提供负载架图片佐证。”
事实依据:(略)场上主流产品调研,所有清洗架的材质均为不锈钢材质,招标参数要求的非不锈钢圆棒材料的清洗架不满足三家,有指向特定品牌的嫌疑,违反相关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略)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请求:参数修改为“设备负载架采用不锈钢材料生产,采用全不锈钢板材加工工艺的负载架,负载架承重力好,使用寿命长。提供负载架图片佐证”,或者列举符合参数的三家品牌,并附上证明材料;
质疑答复内容:该条款不予更改,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事实依据:招标产品快速多舱式全自动清洗消毒器(含回传轨道)具有清洗速度快,清洗架周转率高的特点,因而清洗架需要更耐用的设计方案,采用不锈钢板材加工的清洗架就具有承重力好,使用寿命长的特点,更符合临床实际使用的需要。同时(略)场了解,各品牌的负载架能够依据清洗器械的不同进行定制,在定制的时候能够要求清洗负载架的材质、加工工艺等,因而招标要求与常规清洗架不同时,各品牌供应商均可以按照定制标准提供。市场上满足该参数的产品达到三家及以上,并不存在指向特定品牌的问题。
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第七款
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包括以下内容:
(三)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
(七)采购标的的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
2、《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八条确定采购需求应当明确实现项目目标的所有技术、商务要求,功能和质量指标的设置要充分考虑可能影响供应商报价和项目实施风险的因素。
质疑事项4:招标参数第13条“△设备采用非侧面对接工艺,采用底部出水与负载架对接工艺,减少清洗用水水量,降低耗材及能源的损耗,提供设备实际图片作证。”
事实依据:该参数要求不满足三家,有指向特定品牌的嫌疑,违反相关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略)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请求:删除该条参数或者列举符合参数的三家品牌,并附上证明材料;
质疑答复内容:该条款不予更改,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事实依据:通过调研得知,各品牌设备各舱体之间的对接均为前后方式:(略)
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第七款
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包括以下内容:
(三)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
(七)采购标的的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
2、《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八条确定采购需求应当明确实现项目目标的所有技术、商务要求,功能和质量指标的设置要充分考虑可能影响供应商报价和项目实施风险的因素。
质疑事项5:招标参数第19条“△终末漂洗用水监测:设备具有对清洗用水和终未漂洗用水进行电导率监测,符合WS310.1的要求。水质不符合要求时应进行具有提示功能,提供设备实际运行界面及实际安装图。”
事实依据:该参数要求不满足三家,有指向特定品牌的嫌疑,违反相关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略)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请求:删除该条参数或者列举符合参数的三家品牌,并附上证明材料;
质疑答复内容:该条款不予更改,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事实依据:清洗用水和终末漂洗用水的水质情况直接影响清洗和消毒效果,清洗水质不合格有清洗不彻底、清洗后器械表面留有“白斑”等风险,有导致灭菌不合格最终引发院感事件风险。同时在WS310.1-2016《(略)第1部分:管理规范》中第“10.1清洗用水:应有自来水、热水、软水、经纯化的水供应。自来水水质应符合GB5749的规定;终末漂洗用水的电导率≤15uS/cm(25°C)”在T/CNAS09-2019《医疗器械清洗技术操作》中第“(略)每天监测终末漂洗水电导率,应≤15uS/cm(25°C)”。因而要求终末漂洗电导率监测是确保清洗消毒合格及符合法规的要求。(略)场上满足该参数的产品达到三家及以上,并不存在指向特定品牌的问题。
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第七款
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包括以下内容:
(三)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
(七)采购标的的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
2、《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八条确定采购需求应当明确实现项目目标的所有技术、商务要求,功能和质量指标的设置要充分考虑可能影响供应商报价和项目实施风险的因素。
质疑事项6:招标参数第20条“△超声清洗:具有单频和三频两种清洗方式:(略)
事实依据:该参数要求不满足三家,有指向特定品牌的嫌疑,违反相关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略)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请求:删除该条参数或者列举符合参数的三家品牌,并附上证明材料;
质疑答复内容:该条款不予更改,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事实依据:设备要求具有多种超声频率,在清洗时,能够针对清洗对象的不同选择更为合适的超声清洗频率,确保清洗效果。同时(略)场了解(略)场上满足该参数的产品达到三家及以上,并不存在指向特定品牌的问题。
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第七款
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包括以下内容:
(三)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
(七)采购标的的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
2、《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八条确定采购需求应当明确实现项目目标的所有技术、商务要求,功能和质量指标的设置要充分考虑可能影响供应商报价和项目实施风险的因素。
质疑事项7:招标参数第22条“人机界面:设备主体前后双侧均采用≥15寸彩色触摸屏显示,并非安装在主体以外的其他位置;具有故障直接显示功能;适合高温、高湿环境,稳定性高;分辨率≥1080*720,画面显示清晰,提供设备图片证明文件。”
事实依据:招标参数要求设备采用≥15寸的彩色触摸屏,该参数要求不满足三家,有指向特定品牌的嫌疑,违反相关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略)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请求:参数修改为“人机界面:设备主体前后双侧均采用彩色触摸屏显示,具有故障直接显示功能;适合高温、高湿环境,稳定性高;分辨率≥1080*720,画面显示清晰,提供设备图片证明文件”,或者列举符合参数的三家品牌,并附上证明材料;
质疑答复内容:该条款不予更改,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事实依据:设备的触摸屏是用于设备操作、体现设备运行相关参数的媒介,屏幕越大,操作越便捷,体现的参数越容易被识别,因而要求大尺寸是满足临床需求的直接体现。(略)场调研确认,设备屏幕尺寸可以依据需要进行定制,(略)场上能通过升级配置满足该参数的产品达到三家及以上。
该条参数为一般性功能要求参数,投标人可依据自身投标产品的实际情况进行如实响应,并不存在指向特定品牌的情况。
质疑事项8:招标参数第25条“△运行程序:≥6套预置程序,≥26套组合程序,用户可根据需要进行程序编辑,提供设备运行界面及程序组合模式的组合方式:(略)
事实依据:该参数要求不满足三家,有指向特定品牌的嫌疑,违反相关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略)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请求:参数修改为“△运行程序:≥6套预置程序,用户可根据需要进行程序编辑,提供设备运行界面图片佐证”,或者列举符合参数的三家品牌,并附上证明材料;
质疑答复内容:该条款不予更改,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事实依据:设备程序设置的数量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产品的适用范围,预置程序数量多,便于操作人员直接选择,操作更便捷,要求程序数量6套以上大部分厂家均满足要求,而组合程序则是设定可以通过后台程序版本小改动,通过增加自定义等方式:(略)
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第七款
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包括以下内容:
(三)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
(七)采购标的的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
2、《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八条确定采购需求应当明确实现项目目标的所有技术、商务要求,功能和质量指标的设置要充分考虑可能影响供应商报价和项目实施风险的因素。
附件信息:
JD2024BF-034质疑函.pdf
1.9M
JD2024BF-034质疑答复函.pdf
3.1M
JD2024BF-034质疑函.pdfJD2024BF-034质疑答复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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