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不具备安全运营条件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撤销其从业资格证,并公告作废:“有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有吸毒记录,有饮酒后驾驶记录,有暴力犯罪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记录。”
经核查,袁媛等2554名出租汽车驾驶员已不具备《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安全运营条件,现依法对其所持有的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予以撤销,公告作废。
特此公告。
附件:附件: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撤销名单.xlsx
(略)交通委员会
2024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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